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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音圖像資料授權利用及收費要點. 一、 本要點依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所稱影音圖像資料,指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管理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得合法授權予第三人利用之視聽著作、美術著作及攝影 ...
文化藝術工作者契約範本專區. 為落實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本部於111年3月21日發布《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之契約指導原則》,因應該契約指導原則之內容,本部相關單位補助或委託專業團隊,並於研擬期間向勞動部、各藝文公(工)協會等進行諮詢 ...
依據文化藝術工作者不同之契約工作,區分不同報酬項目,並具體約定各項目之報酬計算方式(例如區分為設計費、材料費、會議費、時段費、演出費、權利金等)。
(三) 計算單位: 1.語文著作以字數或案件計算。 2.視聽著作以分鐘計算(部分利用)、以部或輯計算(完整利用)。 3.美術、攝影、圖形著作以件數計算。 (四) 視覺藝術(美術、攝影、圖形著作除外)及表演藝術之著作授權對價,不得低於創作費或演出費百分之十。 (五) 授權範圍以時間為計價基準: 1.授權期間以三年為基準,超過三年者另以契約約定。 2.永久授權者,對價以三年授權費用之一點八倍計。 (六) 授權項目屬同一類者,僅須支付單一授權對價,無須累計。 (七) 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對價為取得三年授權費用之二倍;取得專屬授權期間之對價由機關依個案情形另訂之。 (八) 著作涉及收益分潤機制者,由機關依個案情形,另以契約約定。 (九) 本基準之對價每三年得重新評估或調整。 相關檔案.
2018年1月30日 · 針對《勞基法》第 34、36 條修正案相關事宜,並無如報載本部報核確認事宜,所有討論事宜都尚於諮商討論階段。 本部因應《勞基法》第 34、36 條修正案於 107 年 1 月 8 日召開會議討論,並確立基本原則,其中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修正規定,本部評估若於人力及成本可解決之情況下,輪休制勞工換班 ...
2017年9月26日 · 針對藝文團隊核銷時經常遇到的問題,以使用者觀點製作「核銷懶人包」,輔導藝文團隊瞭解核銷的完整流程,協助藝文工作者瞭解主計規定。. 相關補助計畫之經費支用,可以扣合藝文專業活動實際執行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
第三條 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為之捐贈,其捐贈費用或損失之認列,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 二、 營利事業購買前款之原創產品或服務經由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