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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部分.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違反時, 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 規約 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 ...

  2.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3.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此行為,則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亦得連續處罰之。

  4. 是本案中的提問人,若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之住戶,自得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處理,或逕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註五)之規定,列舉事實及提出 證據 ,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至於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者,雖不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惟仍得依 民法 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 習慣 ,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第774條:「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 損害 。 」(註六)及民法第184條(註七)之規定處理之。 【註解】

  5. 一、技術規範訂定,如有誤繕情形,如何補救? 二、該專校驗收人員未依契約擬訂之技術規範辦理驗收,所涉責任為何? 三、廠商如有 給付不能 應負之責任為何? 參、實務解析. 一、依政府 採購法 (下稱採購法)第三條訂明: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查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二項】。

  6. 一、有關噪音之處理,得參考下列方式為之. (一)試以 民法 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 [wiki]損害 賠償 [/wiki] 按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 ...

  7. 在驗收時,抽驗學生用具是良品,東西交由學生使用後,才發現有許多問題以致東西失去功能,請問後續應如何處理?如廠商願意更換比較好的用具 (但不在原本標單上的廠牌),應如何處理? 【解析】 按所謂驗收合格,從政府 採購法 第72條:「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 參加人 員會同簽認。 驗收結果與 契約 、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作、退貨或換貨。 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