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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文章來源: gipi學習筆記. 感性與理性之間拿捏,可以看得出一個主管是「以事為重」還是「以人為」,以事為重者,相對較理性,認為很多事情該就事論事,不需要有太多情感成分,所以他可能在要求員工加班、開除員工、訓斥員工時心裡不會有太多 ...

  3. 勞工有請假事由但未遵守請假程序時,雇主得否以無故曠職為由解僱?. 一、摘要. 當員工未事先請假、未檢附證明文件就直接不出勤上班,但員工實際上可能真有生病等請假原因時,雇主能否以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為由解僱,誠屬困難問題。. 此類 ...

  4. 前言: 關於職場霸凌相關介紹,先前曾於第116期「面對職場霸凌,雇主、勞工應如何應對?」、第172期「伸出援手!. -談職場霸凌相關預防及因應處理」著有專文,分別從學理及實務簡介職場霸凌如何判斷。.

  5.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10點說明. 1、勞基法第11條,有資遣費,一般又稱為「經濟性解僱」,主要是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依第11條與勞工解除勞動契約,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必須依法給予預告期間、資遣費及 ...

  6.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轉寄好友 推至Plurk 推至facebook. 勞工於終止契約後未滿三個月,經重新僱用,其前後年資應否併計? 按勞基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就「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所稱之「因故」,依勞委會函釋,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該等事由可因法律規定或本契約自由之合意而成立。 二者之共同點為無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存在。 辭職係單獨行為,與前項要件不合;解僱係存在一方歸責事由所致,亦與要件不相牟合,應予區分(註一)。

  7. 改變威脅口氣方法是,學著把「威脅」轉為「感受」。比如:「如果發生這種狀況,我會很擔心。」 然後再提出具體可行溝通管道,以及解決辦法:「可不可以坐下來談談,我現在很需要你配合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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