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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2. 2014年11月3日 · (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依法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此為強制調解先行之規定,因此法院收到您的起訴狀才會直接將您移往調解程序,必須待調解結束(調解成立或成立確定)後,方能移回審理程序。 (二)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21條第1項,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 但是一般而言,調解委員最後都會請兩造簽署記載有調解「成立或成立」之調解紀錄,沒有簽署這份紀錄代表調解尚未結束,可能會回到法院審理程序。

  3. 2015年6月15日 · 最後應注意的是,若勞工認為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合法或是非自願離職,則不宜於離職時主動給付雇主違約金,否則勞工事後想再藉由法律途徑向雇主追討時,可能會被法院認為先前已依自由意思為給付違約金,而 容許勞工再要求返還,此一風險實在

  4. 2015年8月17日 · 根據解僱不合法,您可能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給付工資之訴,根據法律規定之有關勞工訴訟補助,說明如下: (一)訴訟費用酌減部分

  5. 2013年12月17日 · 在法律上,因為 W 的資方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 W 完全可以按照勞基法第 14 條第 5 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需給付最低服務限

  6. 2015年6月15日 ·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 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 ...

  7. 2015年8月17日 · 答:勞方申請裁決不一定要委任律師,但委任律師得申請勞動部補助。不委任律師時,工會應培訓熟悉勞動三法之幹部或會務人員,以期在撰寫申護裁請書與進行言詞陳述時讓裁決委員理解爭議,而能充份保障權利。 第一、工會在裁決中委任律師與否之思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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