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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2月6日 · 勞基法規定每7天至少應有1日應休假也就是法律所稱的例假」),但一個月不止有4 所以固定月休四天乃是預設一個月只有4週計算下來將少於每7日休1日的法定最低標準。 換言之,一年有52週,須有52天例假始合法,若是月休4天,一年12個月共48天則不合法。 此外,目前我國的正常工時以雙週84小時為上限,月休四天必有加班的情形產生,且依情形亦可能有國定假日上班的情形,就各種情形分述如下。 第一、週休二日的問題: 我國尚未全面實施週休二日,但是亦不使勞工每週六均正常全天上班,有關週休二日的問題,請參考本工作室 【勞動權益解析】雇主可以擅自拿國定假日補休的假來抵週休二日的休假嗎 (兼論週休二日的休假權益)?

  2. 2016年2月15日 · 勞動基準法中有關休假的規定可參酌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本件您所提及之「國定假日」應係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而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3. 2011年5月23日 · May 23 Mon 2011 06:11. 保全員常見勞資爭議特休假工作地點調動與代收代付. 本文同步載於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部落格: http://securityworkertw.pixnet.net/blog/post/55352878. 特休假. 添向公司申請了特休假他所屬的小組經理接受假單口頭准假並說假單會轉 ...

  4. 2016年1月25日 · (一) 因從105年1月1日起依新修正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也就是如果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周工作天數只有五天再配合原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因此就變成每周至少要有一天休息例假,另一天不工作的休假,並沒有明訂一定要是周六和周日放假 。

  5. 2014年10月14日 · ---------------------------------------------------------------------------------------------------------------------------------- Q2關於工時」,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小花在全能保全公司擔任會計員雇主對小花表示每天工作時間為9 小時,週休二日,沒有算加班。 小花翻開勞基法說:「法律規定每天正常工時是8小時二週工時不能超84小時。 」雇主表示公司規定的比勞基法大所以要聽他的小花可以檢舉雇主嗎? *工時有關「女工與童工」之特別保護規定,將留待下期解析。 註1:

  6. 2014年7月10日 · 勞基法第84條之1之責任制必須由勞雇雙方針對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為特別約定排除適用勞基法規定勞雇雙方之約定本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之但是本條第2項特別規定責任制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也就是必須把勞雇雙方對於適用責任制特別排除適用勞基法有關規定之約定透過白紙黑字記錄下來才符合勞基法這樣的要件。 Q8:「工作規則」可以取代書面約定嗎? 「勞資會議紀錄」可以取代書面約定嗎?

  7. 2016年2月16日 · 投票日應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指定休假日如需加班應徵得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且無論是否工作滿一日都應加發1日工資根據勞動部之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 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參考網址: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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