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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我國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定雇主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請參勞基法第29條),但是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或是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的規範若有訂立則年終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這些就要依這些規定來判斷而不再是勞基法第29條的規範另外需注意的是我國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標準的強制規範勞資之間可以約定比勞基法更優厚的勞動條件但是不能為低於勞基法標準的約定。 在年終獎金的問題上亦是相同。 在本案例的情形中,因為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已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依此規定,工會就年終獎金首先就明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且金額亦已明訂,晴晴有請求雇主乙給付年終獎金的權利並無疑問。

  2. 2014年10月14日 · Oct 14 Tue 2014 13:37.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我的勞動權益總體檢表(一)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前言】 本工作室義務接受會員勞動諮詢以來發現雇主諸多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之問題。 其實,雇主漠視勞動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依法是可以處罰的! 因此,本工作室特以本系列專文將以「簡單的表格」舉例說明一些「不該發生卻常見」之雇主違法應處罰的行為,讓大家好好的為雇主進行勞動基準法之總體檢,如發現有雇主相關可能涉及違法之情形,應主動進一步提出諮詢,以尋求救濟方法,勇於拒絕違法,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Q1:關於「工資給付」,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3. 2014年7月10日 ·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明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方才能以書面約定排除勞基法有關第30 第32 第36 第37 第49 條的規定(是否為適用責任制請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1)),若勞工從事的工作並未經勞動部公告為責任制之工作就算老闆要求勞工簽署自願適用責任制之同意書而且勞工也簽署了仍不符合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要件該勞工非為責任制員工不得以書面排除勞基法加班工時時數休假等有關工時的一般規範換言之若不在勞動部分公告適用責任制的範圍之內不論勞資如何約定都沒有效力此時勞工仍得依勞基法》一般規定,向老闆請求加班費。

  4. 2013年6月14日 ·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規定,原則上每天的法定正常工時最高為8小時(*註:這邊先不考慮「變形工時」的情形),勞資雖然可以約定不同於勞基法的的工時,但不能比勞基法的規定更不利,所以只能約定低於8小時的每日正常工時。 如果勞資間約定正常工時為10小時,由於已違反法定工時8小時的法律規定,所以還是只能認為正常工時為8小時,超過8小時的工作時間算入加班時間。 另一個情形是,如果勞資間約定每日正常工時低於8小時,例如7小時,因為勞資雙方已作了有利於勞基法的約定,因此應依勞資約定來區別正常工時和加班時間,將超過7小時以外的工作時間算入加班時間。 Q2: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5. 2013年9月22日 · 說明我國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明文在勞基法 24 條和勞基法 39 這邊規定以平日的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工資原則上包含所有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常見的例如績效獎金或全勤獎金另外例如勞工因派駐外地而領取的津貼等等

  6. 2015年1月25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7. 2015年2月6日 · 勞基法規定每7天至少應有1日應休假也就是法律所稱的例假」),但一個月不止有4 所以固定月休四天乃是預設一個月只有4週計算下來將少於每7日休1日的法定最低標準。 換言之,一年有52週,須有52天例假始合法,若是月休4天,一年12個月共48天則不合法。 此外,目前我國的正常工時以雙週84小時為上限,月休四天必有加班的情形產生,且依情形亦可能有國定假日上班的情形,就各種情形分述如下。 第一、週休二日的問題: 我國尚未全面實施週休二日,但是亦不使勞工每週六均正常全天上班,有關週休二日的問題,請參考本工作室 【勞動權益解析】雇主可以擅自拿國定假日補休的假來抵週休二日的休假嗎 (兼論週休二日的休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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