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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給付標準 按申請人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以上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申請人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對於辦理失業認定仍有疑義,可撥打本署客服中心電話0800-777-888詢問,或就近洽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mps.wda.gov.tw/Internet/Index/labor-benefit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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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局失業補助1
    • 勞工局失業補助2
    • 勞工局失業補助3
    • 勞工局失業補助4
    • 何謂非自願離職?
    • 失業給付最長可以領多久?
    •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如果另有工作會不會影響請領資格?
    • 申請人在何種情形下,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 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
    •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 3 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 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 3 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3. 2022年1月18日 · 1.請領條件.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失業給付須符合以下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為非自願離職。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另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2.給付內容. 給付期間: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惟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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