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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2日 · 衛生福利部近日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將在家確診者、快篩陽性或解除隔離治療後的3類居家隔離對象,納入防疫補償範圍。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蘇昭如告訴中央社記者,先前防疫補償是針對因接觸確診者遭匡列隔離或部分入境檢疫者,而確診者依法必須配合隔離治療,原本並非防疫補償對象。 蘇昭如說,考量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本土疫情爆發期間,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因醫療量能吃緊並未住院,僅居家隔離,但仍無法工作,國家也未提供醫療資源或支出隔離治療費用,因此予以合理補償。 此外,本土疫情期間,衛生單位針對快篩陽性個案等待PCR採檢期間居家隔離,或確診者解除隔離治療後尚須再7天居家隔離,蘇昭如說,這些對象也一併納入防疫補償範圍。
2022年5月25日 · 只要確診者自主疫調簡訊的回報資料填寫正確,5到10小時內就會開立隔離通知書。 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時間怎麼算? 未打滿3劑疫苗者,適用「3+4」方案,以「最後接觸日」起算,前3天是居家隔離、後4天是自主防疫。 若打滿3劑疫苗,可以選擇不用隔離的「0+7」,或是隔離方式同前者的「3+4」方案。 快篩陽性確診證明及接觸者隔離證明是否有國際效力? 沒有,這2種證明不屬於歐盟數位新冠證明(EU-DCC)規範,僅供民眾取得證明後於國內自行運用。 (編輯:高華謙)1110525.
2020年3月10日 · 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申請防疫補償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意即解除隔離後,2年內可提出申請。 (編輯:陳清芳)1090310. #行政院. #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者入境搭大眾運輸 11日起最高罰百萬 湖北省首度鬆綁封城 中低風險地區人員可憑證通行 武漢肺炎台灣確診增2例 案46第三採才確診.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防疫補償辦法今天公布,民眾因武漢肺炎居家隔離、檢疫及家屬請假照顧,最多14天可領1.4萬元。 但有支薪者不得重複領,而且照顧者也以每日一人為限。
2023年5月30日 · 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於今年6月30日期滿,為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要件權利,行政院會於5月18日通過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條文草案,明定防疫補償申請期限相關規定。 立法院會26日處理報告事項時,朝野無異議通過將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草案逕付二讀,並於29日完成朝野協商。 立法院會於30日將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草案,順利三讀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內,仍得依該條例規定申請防疫補償。 (編輯:林興盟)1120530.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2022年5月5日 · 指揮中心說明,居家隔離對象於3天居家隔離及4天自主防疫,或是居家檢疫對象於7天檢疫期間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並透過遠距門診醫療,可免費使用24小時視訊諮詢「健康益友APP」或聯繫所轄衛生局安排。 遠距/視訊診療醫師協助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個案及醫師對評估陽性結果如達成共識,則由評估確認醫師所屬醫事機構進行通報,並由系統自動研判為確診。 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確診個案後續將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確診個案分流收治原則,安排於住家居家照護或其他指定處所進行隔離或隔離治療,但民眾或評估醫師對於快篩陽性結果如未有共識或有疑義,仍可通知衛生局安排PCR採檢。
2022年5月4日 · 縣府表示,衛福部今年3月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針對受隔離及照顧者,發給每人每日防疫補償金1000元,凡符合申請資格者,在受隔離結束日起2年內,可採線上(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紙本郵寄或臨櫃向縣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編輯:陳仁華)1110504. #澎湖縣政府. #縣府社會處. #澎湖縣. #衛福部.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澎湖縣政府今天表示,有取得隔離通知書的居隔者以及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的家屬,可申請每人每天1000元的防疫補償金,可線上申辦、紙本郵寄或至縣府臨時聯合服務中心臨櫃辦理。
2022年5月27日 ·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施行期間將在今年6月30日屆滿。 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國際間仍屬嚴峻,且衡酌國內疫情發展變化快速,很難在6月30日前戛然而止,相關防疫作為及防疫設備、物資應有繼續採行與整備的必要,並得繼續執行特別條例相關措施,行政院4月15日函請立法院同意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延長1年至明年6月30日。 為有效防疫,保障配合防疫措施者權益,並提供受疫情影響致營運或生計困難產業、民眾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以維持國內經濟、民生安定,之前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含4次追加預算,歲出規模共新台幣8393.39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