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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實現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司法院、行政院與所屬有關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團體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致力於足以落實促進國民參與審判之具體措施,並持續積極向各界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共同建構國民得安心參與審判之環境。. 司法院 ...

  2.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3. 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後,對本法修正施行前職務法庭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由職務法庭依修正施行後之程序審理。 前項再審之訴,其再審期間及再審事由依原判決時之規定。

  4. 2022年11月7日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總說明. 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依本法第一條、第三條所揭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基本理念,國民法官制度,係為以隨機方法,於全國國民當中抽選出國民法官參與重大刑事案件之 ...

  5.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業經本院與行政院以111年12月26日院台廳刑五字第1110202753號、院臺法字第1110197891B號令會同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檔案下載

  6.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五字第1120033927號、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0011749A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二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編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審判之國民:指現為或曾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或. 曾經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二、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第一審刑事訴訟案件,並辦理. 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機關。 三、各級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各審級訴訟案件,並辦理相關. 司法行政事務之機關。 四、各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

  7.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利用其職務身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不法之特 殊待遇。 二、向與參與審判案件有利害關係之人收受餽贈或其他利益。

  8.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五字第1120033927號、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0011749A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二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附表-國民法官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定「主要法律科目」.pdf. 修正內容. [修正] 第二十六條.

  9. 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審判之國民:指現為或曾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或 曾經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二、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第一審刑事訴訟案件,並辦理 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機關。

  10.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編章節. 第一編 總則. ﹝§1﹞. 第二編 適用案件、管轄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4﹞. 第一章 適用案件及管轄. ﹝§4﹞. 第二章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12﹞. 第三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18﹞. 第一章 通則. ﹝§18﹞. 第二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21﹞. 第一節 參與審判資格之認定及積極資格. ﹝§21﹞. 第二節 一般消極資格. ﹝§22﹞. 第三節 本案消極資格. ﹝§41﹞. 第四節 拒絕參與審判之事由. ﹝§42﹞. 第三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43﹞. 第一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