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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憲法與土地法有關的條文規定在憲法142條與143條,條文如下 憲法第142條 「國民經濟應以 民生主義 為基本原則,實施 平均地權 ,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2. 2012年9月1日:第30施行。 立法目的 2012年修正以前: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註 1] 2012年修正以後: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法律架構 總則 徵收程序 徵收補償

  3. 1952年,臺灣省政府頒布《各縣市日式地名更改要點》,其中第二點第三項,規定: 「大字」改為「段」,「字」改為「小段」。 原表示大字範圍之「町」字及表示小字範圍之「丁目」二字,一律改換為「段」及「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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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華民國憲法〉第142 「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 ——〈中華民國憲法〉第143

  6. 2014年1月14日,增訂第83之2至83之8,刪除第22修正第6、27、45、55至57、62,、77、82、83、87、88,增訂第4章之1章名。 同月29日,總統令公布施行;其中第4章之1及第87條令於同年5月28日由行政院令公布施行 [2] 。

  7.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即時強制 [ 編輯] 行政執行法第36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8. 2024年5月18日 · 本系列法律修正案的核心內容涵蓋了總統國情報告、加強人事同意權、擴大調查權 [註 1] 、增加聽證權以及 藐視國會 罪。 法案由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共同提出,並於2024年5月28日經三讀通過。 [18] 花東交通三法 [ 編輯] 「花東交通三法」由國民黨黨團總召 傅崐萁 領銜提出,主要包括《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及《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以計畫完成不逾10年為限。 草案中定明,建設工程應採用 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BOT) 、得引進國際 主權財富基金 ,同時不受中央每年度舉債額度限制。 [4] [21] [22] 主要爭議 [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