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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月25日 · (一)勞基法相關規定如下: 勞基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第3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2. 2013年12月17日 · 爭議起因為:W於七月口頭向資方提出離職協商,未料資方還未與W對離職一事達成共識時就逕自從七月薪資中扣除新台幣二萬元來作為離職違約金的抵償,而且還要w在扣款單簽上名表示同意,爭議因此而起!. 事實上,W與資方簽訂的僱傭契約書中雖然有約定W的 ...

  3. 2015年12月11日 · 考量勞工仍希望繼續在該公司工作在雇主不幫勞工投保勞保的情況下勞工或可選擇暫時加入該縣市工作同性質的職業工會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身分以工會作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來確保勞保年資不會中斷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仍可請領勞保

  4. 2011年6月2日 · 勞 委會設有勞工權益基金並自民國98 年3 月1 日實施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目前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依據這個專案勞工可獲得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民事訴訟之代理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 之告訴代理的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協助勞工 ...

  5. 2014年2月21日 · 1. 以書狀為之,必須敘明如下事項,如不會撰寫,亦可至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請求提供範本及撰狀協助。 (1)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 (2)應受裁定之聲明。 (3)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 (4)假扣押之原因。 (5)願供擔保金以代釋明。 【又本件屬於勞工就工資、資遣費的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應酌定以金額十分之一,如果已經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亦可敘明有勝訴之望而聲請基金會出具保證書取代擔保金。 2. 聲請書狀簽名後即可遞送法院,記得自己多印一份留底影本,以利法院蓋收發章,此外亦要記得直接向法院櫃台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 3. 遞送書狀之管轄法院,可選擇欲扣押財產所在地(即公司資產所在地)或者是雇主住居所(如為公司即公司營業所在地),於本案均為以公司之地址所在之管轄法院為管轄。

  6. 2014年9月11日 · 離職證明書,一般是指於勞工離職時,由前雇主所核發,以書面證明勞工離職事由、離職前受雇主僱用期間、工作種類、在該事業單位之職位、工資之情形,因此也可以稱作服務證明書。 離職證明書最常使用的法律用途為,其一、於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時,以提出「離職證明書」佐證勞工為「非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例如為:關廠、遷廠、歇業、解散;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4條第1項各款、第11條但書、第20條)。 其二、則是佐證「非自願離職」以作為向雇主請求依法給付資遣費之證據。 勞工保險局也於網頁上公布了離職證明書之範本,勞工得下載使用,參考網址: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Q2:雇主有沒有發給離職證明書之義務呢?

  7. 2014年12月11日 · 第一,資方可能直接否認與您的勞雇關係,或辯稱沒有置備勞工名卡;第二,資方主張沒有保存出勤記錄或工資清冊,或提供外觀上看不出,但其實是假造的出勤紀錄或工資清冊。 可以準備哪些證據? 申訴人平時最好能留存薪資條或薪資匯款紀錄、工作上的通訊紀錄(載有雇主指派工作及工作地點、時間等內容之line、其他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於申訴時一併附上。 另外,依據申訴事項不同,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據有:有顯示時間,足以證明在該段時間有從事雇主分派工作的照片、工作場所的照片、與雇主協商工作事宜或解僱事由的錄音檔及其書面譯文、用來主張權益之與資方往來的存證信函,及其他能夠佐證申訴事項為確實的相關證據。 當然,如果什麼相關證據都沒有保存,還是可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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