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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欲購買相關出版品請洽: 1. 五南文化廣場各門市; 2. 國家書店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電話:02-2518-0207.

  2.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3.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0年01月17日.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1.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理由書. 1.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 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2.

  4. 本件緣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法律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向聲請人最高法院檢察署調閱該署一00年度特他字第六一號偵查卷證之通訊監察聲請書、筆錄、監聽

  5. 其聲請意旨經綜合歸納有下 列五點:(一)國民大會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凌晨所三讀通過之憲法增修條 文二讀會及三讀會皆採無記名投票,與現行修憲程序不符,且在二讀 會增修條文修正案已遭否決,竟違反議事規則重行表決,而告通過,有明 顯重大之瑕疵 ...

  6. 經綜合釋憲實務運作、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並審慎評估各方意見,將大審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以為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序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

  7. 按「一事不 二罰原則」、「禁止雙重處罰原則」係民主國家彰顯人權保障之展 現,其本意在禁止國家對於人民之同一行為,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 多次處罰。. 美國聯邦憲法早於西元一七九一年增訂之人權典章第五 條即有明文(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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