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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採取寧靜辭職態度的員工主要對僱主感到不滿,認為僱主不尊重他人的個人空間,令僱主和工作者產生矛盾,臨床心理學家Rebecca Holt指出員工需要一定的私人時間,而高德納諮詢公司主管Josh Bittinger則指寧靜離職並不是鼓勵人懶惰,而是讓人們有喘息的

  3. 採取寧靜辭職態度的員工主要對僱主感到不滿,認為僱主不尊重他人的個人空間,令僱主和工作者產生矛盾,臨床心理學家Rebecca Holt指出員工需要一定的私人時間,而高德納諮詢公司主管Josh Bittinger則指寧靜離職並不是鼓勵人懶惰,而是讓人們有喘息的

  4.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i] 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臺灣雇主若要在「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滿足「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要件。 唯有在其無法用調職、溝通、輔導、給予改善機會等較為溫和的方式重新安置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 拉丁語 : ultima ratio )的手段,才能依該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1]:452-453 是以,法學家 林更盛 認為,上述要件即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2]:239. 勞基法第11條.

  5.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i] 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臺灣雇主若要在「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滿足「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要件。 唯有在其無法用調職、溝通、輔導、給予改善機會等較為溫和的方式重新安置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 拉丁語 : ultima ratio )的手段,才能依該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1]:452-453 是以,法學家 林更盛 認為,上述要件即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2]:239.

  6. 職場霸凌 [1] [2] (英語: Workplace bullying ),又稱 職場暴力 ,泛指在工作場所裡,個人或團體對於同事或是下屬進行不合理的 霸凌 行為。. 包含言語、非言語、身體、心理上的虐待或羞辱。. 和 校園霸凌 不同,職場霸凌通常會在不違背既定規則和政策的運作下 ...

  7. 臺灣正體. 辭職 是在 職業 上一個員工辭別自己原先的 工作 崗位及 組織 ,讓出其職位予新接任人。. 與之詞意相近的是 離職 、 退職 ,但不包含 退休 。. 員工離職時,要先與下一位接手之人指導其崗位職務上需要被交接之事,之後向人事部門歸還公司所屬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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