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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2月15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曾經接過這樣的諮詢: 這個案例不同的地方是完全沒有所謂雇主應受保護之預期利益的前提下,勞工將其離職的自由與雇主交易。這樣可以嗎? 不用任何理由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事實上就是一種定期契約之約定,意圖規避勞基法第 9 條對定期契約之限制,可以視為脫法行為的一種。

  2. 2014年10月14日 · Oct 14 Tue 2014 13:37.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我的勞動權益總體檢表(一).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前言】. 本工作室義務接受會員勞動諮詢以來,發現雇主諸多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之問題。. 其實,雇主漠視勞動權益,違反 ...

  3. 2015年6月15日 · 以前述勞裁101-36號案為例,新海瓦斯工會要求由其非會員之顧問林子文為協商代表,裁決委員會認為,曾被相對人解僱且仍有退休金差額事件繫屬法院,其為協商代表被資方所拒並非無正當理由而有權利濫用情形;且現任理監事資歷不淺,非僅適合為協商代表。 個別雇主可聘任專業協商人員與會不受限制,工會卻不能,這種不對等的問題一直到勞裁103-43號裁決浮出檯面,讓裁決委員會認為,應就團體協約法第8條加以「限縮解釋」。 但是裁決委員會的「限縮解釋」只是肯認「企業工會如果委任上級工會代表到團體協商之會場,擔任輔助、協助團體協商之工作(例如:擔任團體協商會議之記錄,或者居於第二線提供企業工會有關協商策略等諮詢意見等而未直接針對協商議題發言之職務),並不需得到資方即雇主或雇主團體之書面同意。

  4. 2013年6月19日 · 在屍橫遍野的現實下提出本法。本會提出『工人版職安法』修法版本,由 淑芬立委與職災工人及工會共同推動,經多年修法下,在今日三讀通過,獲得結果如下: 【通過部份】 1、 鑑於化學及輻射等物質對勞工身體健康可能造成重大危害 ...

  5. 2013年10月8日 · 【陳嘉恩╱台北報導】血汗企業僱主將面臨重罰! 過去各地勞工局針對超時加班裁罰多採「一案一罰」,查到多名勞工連續多個月違法加班也僅罰一次,引發質疑。 勞委會近日發布解釋函,認為法令規定的加班周期只要違法一次即可罰一次,如企業內3名勞工連續2個月超時加班,可視為6次違法分別裁罰。 勞工叫好,指違法 僱主本該「加倍奉還」。 視地方政府裁量權. 國內勞工超時加班頻傳,《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天正常工時與加班合計不得逾12小時,每月加班也不能逾46小時, 違法可罰2萬到30萬元。

  6. 2014年10月14日 · Oct 14 Tue 2014 14:16. 【勞動檢查專欄】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1). 撰文 烈火(作者曾參與勞動檢查實務工作,為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 【前言】.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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