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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換言之,國家為保障勞工生活所特別制訂之勞工保險制度,係利用保險之多數法則、危險分擔等原理及勞資雙方必須依法繳納保險費的設計,使勞工保險制度能夠順利運轉並永續經營,又基於「互助、對價之平衡原則」,被保險人應繳納其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始得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 就加退保而言,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2. 例假日規定於勞基法第36條,休假四規定於第37條,休假日包括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如於該日出勤,工時不計入每月46小時上限,惟該部分只8小時之內者,超過8小時部分仍應計入。 例假日不得出勤,如有違法出勤,超過8小時工時計入每月46小時上限,未超過部分不計入。 ...

  3. A. 一、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二、勞工 ...

  4. A.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勞工保險保險費按月繳納,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亦即該條文明文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二、另勞工保險 ...

  5. 就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另就他職行為,企業如何處理? 留職停薪期間,屬勞動契約關係因故停止履行,但該期間勞動契約關係仍然存在,只是在該期間勞工可以不必提供勞務,而雇主不用提供報酬,且就年資而言,該期間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此外,留職停薪的事由可分為法定事由及約定事由,而法定事由包括: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當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超過法定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的話,得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二)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於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勞工 (不論男女),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兩年。 同時撫育子女兩年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

  6.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條文規定,. 雇主須於勞工到職之日,到職3日內以及到職7日內參加勞保、健保及提勞工退休金,公司如因作業疏失,致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晚投保幾天,影響到同仁的相關權益,勞工因此所受之 ...

  7. 勞工於 94 年 7 月 1 日轉勞退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第 23 條及第 24 條規定,雇主應於每月另行提當月工資 6% 金額至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待勞工屆滿 60 歲再向勞保局申請新制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