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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附檔: 附表一灌溉水質基準值之管制項目.ODT. 附表二灌溉水質基準值之品質項目.ODT.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

  2.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 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應冠以管理該農田水. 利事業區域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 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名稱。 第 3 條.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之. 調查作業。 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者,主管機關得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變. 更;已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得廢止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訂定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制度:

  3.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900831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1060357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25、2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灌溉水質基準值分為管制項目限值附表一及品質項目限值附表二)。 申請搭排經許可者其水質應符合附表一所定管制項目限值。 申請搭排於下游具引灌需求之渠道者,其水質不得超出附表二所定品質項目之限值。 申請搭排於下游不具引灌需求之渠道者,其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圖表附件: 附表一、灌溉水質基準值之管制項目.ODT. 附表二、灌溉水質基準值之品質項目.ODT.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5.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變更之: 一、農田水利設施新建、變更或部分毀損、滅失、拆除。 二、地形、地貌或其他地理環境之改變。 三、配合水利、地政或其他法令規定。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已無農田水利設施,或不再具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者,主管機關得廢止之。 依前項規定廢止前,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6. 法規名稱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辦法施行前既有與農田水利設施互相穿越之公路道路鐵路箱涵等公共設施其農田水利設施之管理維護責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興建公共設施,其影響之農田水利設施,由興建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及清淤;有造成農田水利設施損害者,興建單位應予即時修復並負責賠償。 二、非屬灌溉專用之箱涵,其損害由公路、道路、鐵路管理單位予以修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7. 為建立灌溉排水系統管理政策,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並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109年10月1日農田水利法已公告施行,就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及灌溉制度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劃設農田水利設施許可變更拆除及修復管理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許可申請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許可銜接其他排水管線或構造物許可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接受非農田排水排放審核許可管理灌溉水質水污染物檢驗測定品質管制等農田水利事項,建立相關規範,賦予農業主管機關執行農田水利事業之公權力,對於農田水利妨礙違反灌溉水質者,農業主管機關可主動裁罰,藉以強化灌溉管理,並提高灌溉水質維護效能,健全農業安全生產體系

  8. gazette2.nat.gov.tw › EG_FileManager › eguploadpub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訂定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

  9.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法規資訊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首頁. 法規資訊 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農業/林業. 名 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106035799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自發布日施行.

  10.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今未曾修正為妥適辦理變更農田水利設施工程提升農田水利設施管理. 效率及增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事項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實務需求,變更農田水利設施,其用地符合都市計畫相關土地. 使用分區規定者即可動工,無須再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供. 農田水利設施使用之特定專用區。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二、增訂第七條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廢止前會商相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移由其他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及第九. 條第六款經主管機關許可兼作其他使用等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三、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