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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在理賠實務方面採取了折衷認定的方式,就是同意給付到假牙的裝設,但是對於假牙的裝設補貼僅到使用基本材質,因此各家保險公司每顆假牙裝設的給付上限從過去新台幣4000元,到目前大多以5000元為限,對於保戶自費選擇高價的材質額外給付的費用,則不再補貼給付的範圍內。 此外如果碰到一顆全斷拔除,要做三顆(含兩邊的牙橋)的情況,還僅僅只能就所斷的一顆假牙進行賠付。
此類險種給付項目很多,可能包括住院醫療日額、加護病房、長期住院、住院外科手術費用、住院外科手術看護、出院後療養、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住院當日急診費用、住院醫療運送、門診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等,雖然多是以日額的一定倍數來給付,但這類商品的
2015年4月4日 · (1)富邦並無針對牙齒的保險,而是在住院醫療附約內(實支實付/日額2擇1)的內容內有包含牙周病的治療,而假牙部分需屬意外造成由意外醫療限額理賠 (2)富邦目前並沒有此類專屬保險,但有附在醫療險內,比較針對意外部分理賠
依條款住院之定義觀之,消費者須符合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始符合雙方間保險契約約定住院之定義。 二. 依六次就診診斷證明書所載,消費者係急診留觀處置,應可認定。 三. 惟按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就消費者之前的急診留院觀察事故,保險公司曾拒絕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惟其亦曾就消費者之前的十次急診留院觀察,給付消費者急診留院觀察保險金,則保單約定之住院,是否包含急診留院觀察,尚非無疑,依前揭規定即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1. 保險金申請書有幾個欄位,是一定要填寫清楚的, (1) 受益人簽名欄(若被保險人尚未成年,則需要法定代理人一併簽名。 (2) 有些保險公司有在保險金申請書上設計,法定代理人代為受領未成年被保險人的保險理. 賠金的授權聲明書,當有上述需求時,就需要未成年被保險人及擬受領該保險金的法定代理人雙方簽名,並附上關係證明。 若投保當時的資料就可看出雙方身份關係,則可免附。 (例如:擬受領該保險金的法定代理人在要保書中為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且有載明身分關係)。 填妥之後才檢附擬受領該保險金的法定代理人的存摺影本。
門診牙齒手術,住院醫療險到底賠不賠?. 1. 這類保單的保障範圍包括門診手術,而並未將牙齒手術列為除外,自然應該給付,當然在所謂手術給付比例通常看不到牙齒手術,消費者可以主張依條款約定,要求協議手術比例或給付倍數。. 2. 部份保險公司給付門診 ...
1. 消費者於87年9月7日以自己為要保人暨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意外傷害保險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後於95年4月23日消費者因故致顏面挫傷、左耳挫傷併耳膜破裂、頸部挫傷,此意外傷害事實乃係現今殘廢之主力因素導致。 常人皆知頸椎手術影響甚鉅,手術後遺症有可能癱瘓終身甚至死亡,如果不是因右手麻木2至3年且考慮再三,才於98年10月11日決定因外傷性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壓迫而住院開刀。 故消費者因頸椎外傷開刀,主力近因的因果關係明確,惟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手術之醫療保險理賠時,因不諳保險條款,保險公司竟以和解融通方式簽署,而非依保單條款理賠,顯有違公平合理原則,且消費者後續也未曾再因頸椎二次開刀相關後遺症等向保險公司申請相關醫療理賠。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