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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月25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2. 2015年8月5日 · 諮詢意見: 第一、是否可以訂立勞動派遣契約? 勞工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後,被派遣至要派公司工作,實務上認為如符合民法第 269 條規定,雙方約定由勞工向第三人 (即要派公司) 給付勞務,或民法第 484 條規定僱傭契約成立後,派遣公司經勞工同意,可將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即要派公司 ...

  3. 2012年6月30日 · 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4. 2015年11月19日 · 答:勞動條件變動事項應由派遣公司 (雇主)與勞工協商變更,調動應注意職五原則之適用。. 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處工作,原則上雖需遵守企業秩序的規範,但勞動條件的變動事項,需回歸到派遣公司的雇主職權,在調職問題上,不得以要派公司的工作規則有所 ...

  5.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所謂「責任制勞工」 [註 1] 是指依〈勞基法〉第 84-1 條的規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的勞工而這些勞工雖然原則上受到勞基法的保護但是勞雇雙方可以例外約定和勞基法不同的正常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 [註 2]、例假休假女性夜間 ...

  6. 2014年10月14日 · 小花翻開勞基法說:「法律規定每天正常工時是8小時二週工時不能超84小時。 」雇主表示公司規定的比勞基法大,所以要聽他的,小花可以檢舉雇主嗎? *工時有關「女工與童工」之特別保護規定,將留待下期解析。 註1: (1)如是適用責任制勞工,雇主可以以「書面約定」排除本項適用,但必須經主管機關備核。 →我是不是責任制勞工? 責任制勞工相關權益,請參看本工作室責任制勞動專欄文章(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5188654) (2)又如是採取二週(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四週(勞基法第30條之1)、八週(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變形工時之勞工者,也不適用。

  7. 2014年12月11日 · 申訴人平時最好能留存薪資條或薪資匯款紀錄工作上的通訊紀錄(載有雇主指派工作及工作地點時間等內容之line其他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於申訴時一併附上。 另外,依據申訴事項不同,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據有:有顯示時間,足以證明在該段時間有從事雇主分派工作的照片、工作場所的照片、與雇主協商工作事宜或解僱事由的錄音檔及其書面譯文、用來主張權益之與資方往來的存證信函,及其他能夠佐證申訴事項為確實的相關證據。 當然,如果什麼相關證據都沒有保存,還是可以申訴。 如機關受理且派員實施檢查,檢查結果將視案件複查情況(複雜與否,經常由資方是否善良決定)、該機關當時之檢查能量及所派檢查員之檢查熱情和技巧定之。 Q14:如果需要提供公司的文件,會不會反而被雇主指為洩密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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