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慈濟醫院門診表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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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條款第22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療,本公司按下表計算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按消費者90年11月因甲狀腺癌術後,102年4月19日至同年8月7日於醫院共門診14次及一次超音波檢查,並向本公司提出癌症保險金申請,惟依消費者檢具之診斷書及相關資料審理並經本公司函詢主治醫師,醫生表示:「目前申請人之癌症病情並無惡化,可每月取藥」,故依前述條款約定,部分門診並不符前述條款約定之給付要件,本公司不負給付癌症門診保險金之責。 另此次本公司已從寬審理,以每月兩次門診核計共7次門診,並於102年8月14日給付在案,鑑請明察。 [本件爭點].
一、健康檢查是否在住院醫療保險的保障範圍? 答案是:當然不在。 我們可從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中可明確的看出,健康檢查是屬於除外責任(請詳參考資料一: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中「除外責任」),不在保險的給付範圍內。 二、在醫院僅門診手術而未辦理住院,是否能符合手術費用的申請標準? 從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請詳參考資料一)中可明確的看出,在保險範圍的部分,強調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 從條文字義上的解讀確實是各項保險利益以住院治療為基礎。 現行大部分的商品條款都還是跟著示範條款,都還是持續強調要在「醫院」接受門診手術才能給付手術費用保險金或手術定額保險金。 (請詳參考資料二:H人壽保險公司~XX終身醫療健康保險條款中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依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條款第22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療,本公司按下表計算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按消費者90年11月因甲狀腺癌術後,102年4月19日至同年8月7日於醫院共門診14次及一次超音波檢查,並向本公司提出癌症保險金申請,惟依消費者檢具之診斷書及相關資料審理並經本公司函詢主治醫師,醫生表示:「目前申請人之癌症病情並無惡化,可每月取藥」,故依前述條款約定,部分門診並不符前述條款約定之給付要件,本公司不負給付癌症門診保險金之責。 另此次本公司已從寬審理,以每月兩次門診核計共7次門診,並於102年8月14日給付在案,鑑請明察。 [本件爭點].
整理理賠常見問題於本表,可用於初步判斷一個理賠申請案件是否符合條款的約定,提醒應注意的事項,減少後續補件往返的時間:. 檢核事項. 說 明. 理賠文件是否齊全. 理賠應備文件不齊全,理賠作業無法完成;常見應附收據正本而未附,或癌症須切片報告而 ...
台北中心診所住院,住院醫療險可以理賠嗎?. 發佈日期 : 2014年04月07日 撰文 :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865. 在討論區討論本文. 分享到 Google+ Facebook LINE. 住院醫療險除了門診手術可能於診所施治之外,原則上必須於醫院住院始可理賠,惟何謂醫院,我們可以參考住院 ...
一. 消費者急診留院觀察,是否符合保單約定之住院定義? 二. 消費者六次至醫院急診留院觀察有無必要性? [判斷理由]. 一. 依條款住院之定義觀之,消費者須符合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始符合雙方間保險契約約定住院之定義。 二. 依六次就診診斷證明書所載,消費者係急診留觀處置,應可認定。 三. 惟按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在討論區討論本文. 分享到 Google+ Facebook LINE. 【案例】 某甲於99年10月23日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並附加每日3000元的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險,之後於102年3月5日因高血壓在烏龍院診所住院六天後出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問理賠應如何處理? 【說明】 依現行醫療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