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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開放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除了後續將推出的各種補助辦法以外,中高齡專法對勞動條件的最大影響即為開放雇主與65歲以上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中高齡專法第28條)。 蓋回歸勞基法第9條規定,長期以來簽定定期契約嚴格限制在「工作性質內容」是否屬非繼續性而定,這是首次單純以「勞工身份為由」放寬定期契約適用範圍。 由於實務上部份事業單位在僱用65歲以上勞工後,又隨時以符合強制退休條件為由任意終止契約,造成高齡勞工權益受損。

  2. 為讓勞工爸媽得以兼顧職場與家庭生活,勞動部祭出「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計畫,讓勞工以5天或7日為單位申請育嬰假,試辦單位也可自行開放單日請假。 試辦計畫預計明天上路實施,勞動部官員說,目前已經有64家公私企業參與,試辦至今年底。 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兩年,最短可請1個月,前6個月有八成薪的育嬰留職津貼可請領。 過去育嬰假遭詬病僵化不好用、不符合家長實際需求,民間團體近幾年不斷倡議讓育嬰假使用更彈性,開放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並延長至子女8歲前都可申請。 勞動部這次試辦彈性育嬰假,試辦對象仍以育有3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 試辦期間為5月9日起至12月31日,但有必要者,也得擬訂較短的試辦期間。

  3. 一、簽訂試用期約定是否合法? 一般常見的問題是,勞基法並無「試用期」之規定,是否代表約定試用期即屬違法? 事實上,綜觀主管機關與民事法院見解,均肯認雇主為評估新進員工是否適任工作,得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可參勞委會 (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 因此,即使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只要不違背誠信原則,約定試用期仍屬適法。 二、試用期是否即屬定期契約? 終止契約所應遵循程序為何? 坊間常見的作法係直接採取定期契約的方式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然而法院判決明確宣示定期契約與試用期屬於不同概念,不容相互混淆。

  4. 一、公司想給予學生一些實習薪資,亦即本實習如涉及給薪,可能是勞動基準法第 八 章 所稱之技術生或成立僱傭關係。 以技術生為例依該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備註即給薪)、相關教學勞工保險備註...

  5. 如所得扣繳代碼為50薪資所得,則應併入公司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以及併入員工個人獎金內計算補充保費;如所得扣繳代碼為92其他所得,即不用併入公司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也不用併入員工個人獎金內計算補充保費。 ...

  6. 工作規則撰寫實務 -(員工手冊訂定技巧)(06-01CJLB) 產假員工留職停薪的申請規定及流程為何?責任制員工是否要發給加班費?唯有訂定清楚而完整的工作規則(員工手冊),將企業各項規定條文化,才能協助企業有效做好人事管理!30人以上公司更應訂立工作規則並送至主管機關審核,本課程將提供 ...

  7. 工作規則與員工手冊二者在法律上並無區別,都是雇主片面訂定規範全體員工之規定。. 唯一有些不同的是:工作規則通常是制訂大綱方向,主要在因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送往主管機關核備程序. 而員工手冊不用送核備,故可以訂定較為細緻之內容。. 相關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