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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1月25日 · 其次,由於依照您所述即使採四周變形工時制度,醫院仍強制要求周六必須配合加班4小時,這部分仍可參採本題前述(一)和(二)的說明,如果沒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仍屬違法,如果您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仍被強制加班也同樣屬於違法。. (一) 承前 ...

  2. 2011年6月8日 · 步驟2:備妥存證信函的格式之後,依2. 的說明書寫存證信函內容。. 步驟3:書寫完成之後,確認收件人的人數,準備存證信函的「份數」,份數為「收件人人數+1份給郵局+1 份給寄件人留存」,各份的內容要完全相同。. ( 例如小王要通知雇主給付職災補償金 ...

  3. 2015年8月5日 · 在人力銀行網站投遞履歷,被通知到想應徵公司面試,錄取後卻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是一種意圖規避雇主責任之「假派遣」的脫法行為,如前所述應屬無效,但法院判決見解並不統一。. (一)關於此類「假派遣」的情形,可以參考本工作室之專文:【派遣 ...

  4. 2014年8月14日 · 這算是業界非常精緻的「假」動作,用派遣公司「第一次面試」和向要派公司「推薦人才」等形式進行其僱用關係的偽裝。 在此之前是 無比的粗糙 ,就如同大家熟悉的公視派遣員工,公視自己招募、面試,決定後就丟給承包的派遣公司去簽約,擺明的就是借人頭當雇主。

  5. 2013年12月17日 · 人在徬徨的時候,常會做出不明智的決定,雖然找工作不易,但還是得冷靜地審慎選擇和面對,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的協助,讓我在徬徨無助且沒有任何資源的情況下給予諮詢,更是我強力的精神支柱。. 在此提供與資方的來往文件予大家參考,希望未來大家都 ...

  6. 2015年11月19日 · 答:勞動條件變動事項應由派遣公司 (雇主)與勞工協商變更,調動應注意職五原則之適用。. 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處工作,原則上雖需遵守企業秩序的規範,但勞動條件的變動事項,需回歸到派遣公司的雇主職權,在調職問題上,不得以要派公司的工作規則有所 ...

  7. 2016年2月15日 · 如果依日本法院的判斷基來看,我國最高法院所著眼的企業的龐大支出仍是企業風險的一環,並不足以作為限制勞工離職自由的理由,更遑論以金錢給付作為限制手段。所以,關鍵所在是勞工所受之訓練或金錢上的利益是否是企業為達成經營目的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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