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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 憲法法庭網站. 分享. ::: 顯示所有資料 搜尋 清除. 新書通告. 標題. 日期.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 (I) 112.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 (II) 112.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四十一) 111. ※欲購買相關出版品請洽: 1. 五南文化廣場各門市; 2. 國家書店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電話:02-2518-0207.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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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十一

      四十一 -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 憲法法庭網站

    •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 -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 憲法法庭網站

  2. 2019年4月3日 · 本刊訊為提供民眾更便捷查詢釋憲相關資訊司法院大法官網站於4月2日全面改版上線由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圖右)、大法官書記處王碧芳處長左2及資訊處王金龍處長左1共同說明新版網站的內容與特色大法官網站自93年底啟用內容包括釋憲案件之聲請審理程序待審案件大法官解釋不受理決議以及與釋憲業務相關之統計資料出版品及影音等資訊。 鑒於網站已累積多年資料,司法院乃重新歸納設計,以更簡潔的分類及清新的頁面提供查詢,期能提供更親民友善的資訊服務。 本次改版重要特色有:(1)將原有網站頁面整併為「關於大法官」、「最新訊息」、「釋憲程序」、「解釋及不受理決議」及「資訊服務」等5大項。 (2)強化大法官解釋搜尋功能,增設標籤選項,方便讀者更快速查找。

  3. 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解釋文. 1.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4. 其他人也問了

    • 當事人(憲法訴訟法第6條)
    • 言詞辯論(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26條)
    • 憲法法庭判決之評決門檻(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75條、第80條及第87條)
    • 憲法法庭判決(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39條、第40條及第42條)
    • 新法施行前確定終局裁判已送達之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機關爭議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相對人 。

    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其餘案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案件經憲法法庭為判決或實體裁定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 法規範審查案件或機關爭議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第42條第2項或第3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 第59條第1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83條第1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91條之規定。 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 依第65條第1項聲請之案件,其爭議發生於本法修正施行前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1. 發布日期 : 108-01-04 2. 更新日期 : 109-02-12 3.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5.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share分享按鈕. 【本刊訊司法院大法官110年12月30日舉行第5952次審查會議為73年來大法官以會議形式行使職權審理聲請案件之方式劃下歷史性句點所作成之813件解釋在我國憲政發展及人權保障上深具意義民國37年7月第1屆大法官就職同年9月15日第1次大法官會議舉行並通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38年1月6日作成首件憲法解釋。 隨著時代變遷及社會發展,大法官行使職權之規範亦歷經多次變革,於47年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82年修正全文並更名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明定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94年憲法增修條文復增訂由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

  6. 大法官解釋. 最新訊息 - 顯示最近一年的法規異動訊息. 全部 6698. 法律 142. 法規命令 1577. 行政規則 1916. 地方法規 1738. 法規草案 1325. 大法官解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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