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強制險條款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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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依規定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完成領牌、掛牌。 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險Q&A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彙編 (111 年 12月) 「交通事故處理五步驟 —「放」、「撥」、「劃」、「移」、「等」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介 |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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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調查本保險之汽車交通事故理賠、精算統計及補償業務,得向保險人、警政、交通監理及其他與本保險相關之機關(構),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 5 條.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第 五. 條 代位權之行使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管制藥品。 第 六. 三、 故意行為所致。
1.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 2024-04-17.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 2024-04-17. 3. 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方式」及廢止「強制汽車責任保...... 2024-04-03. 4. 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分錄處理方式」 2024-04-03. 5.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 2023-12-29. 6. 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三條再保分入業務未報...... 2022-11-30. 7. 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二條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2022-11-3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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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 目之障害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 ,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失能給付標準表)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