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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1日 · 為了補破網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今1日在立法院表示已經指示食藥署補救在食品產業的非登不可登錄平台強制加上產品責任險到期時間到期前1個月就會警示」,讓地方衛生單位可以前往稽查根據衛福部統計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截至3月31日止已累計通報31例造成2人死亡還有8人住院加護病房5人一般病房3人),另外返家休養有21人。 而事發的寶林茶室信義A13店,食材檢體35件最新檢驗結果,皆未檢出「米酵菌酸」。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午邀請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福部等相關部會進行「蘇丹紅、小林製藥紅麴原料以及寶林茶室食物中毒案等重大食安事件之檢討與策進作為」專題報告。

  2. 2024年4月3日 · 寶林茶室產品責任險過期受害消費者差點求償無門包括朝野立委日前紛紛在立法院關注此事要求衛福部補強管理制度比照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作法衛福部長薛瑞元當場承諾會利用現有的食品業者非登不可系統加註產品責任險到期資訊在過期1個月前跳出警示讓業者地方政府都能知情。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食藥署已經完成「非登不可」系統的精進,在「非登不可」登錄系統中的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資訊部分,新增【保單到期日】欄位,同時【上傳投保證明】改為必填欄位,未來一週會先行輔導業者自行補登錄。

  3. 2024年4月1日 · 食安處說明,經查核,太平區「泰好泰料理」因未投保產品責任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規定,將依法裁罰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另常見缺失包括人員未提供體檢報告、食材未完全覆蓋,以及食材未離地等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項目,皆已現場要求限期改善,後續複查如仍未合格,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至2億元罰鍰。 食安處呼籲,粿條、河粉這類米濕製品含水量高,常溫下極易使微生物繁殖,如保存不當易造成食品中毒,提醒餐飲業者應落實衛生自主管理;製作販售場所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包含食品材料應離地置放、遵守先進先出原則並留意食材(品)保存條件,食品烹調後應避免長時間存放於室溫下,如未能馬上食用,應冷藏於7°C以下或熱藏保存於60°C以上。

  4. 2017年6月8日 · 衛福部食藥署今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擴大實施投保對象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包括農會合作社 ,在今(105)年7月1日前要完成投保,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 新修正的規定載明具有商業公司工廠登記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製造加工調配輸入廠商或委託製造加工調配的廠商均應事先投保產品責任險並保存該保險文件以備查核。 此外,若有委託與受託關係,應以 委託廠商 優先投保;惟雙方以契約另行約定者,則不在此限。 食藥署食品組代理科長江仟琦表示,此次公告修正是為了彌補過去法規的不足,希望從上游就開始嚴格控管,建構全面的食品安全網絡。

  5. 2019年6月3日 · 車禍案件進入調解程序後,許多人面臨到的問題就是當一方已經承認肇事責任,雙方進入賠償協商階段後卻遇上被害人獅子大開口亂開價,也就是說被害人會要求超出了肇事者能力範圍內的高賠償金,甚至超過車禍賠償的行情。

  6. 2019年6月3日 · 一般來說車禍肇事人究竟是不是故意,舉證十分困難,因此大都會認為是過失 (當然也會有例外),一般的過失傷害罪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是從事業務的計程車、貨車司機則會觸犯「業務過失傷害」,嚴重致被害人重傷有「過失重傷罪」,再嚴重至被害人死亡則適用過失致死罪。 告訴期與開庭. 過失傷害的告訴期間是多久? 如果被撞受傷後對方遲遲不願和解,先提出刑事訴訟是可以考慮的選項,就算事後和解,也可以在刑事一審判決前隨時撤回要,不然假如事發一開始沒有提出告訴,將會有六個月告訴期。 會開庭嗎? 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被害人由警方做完筆錄並表示提出告訴,也就是拿到報案三聯單,並轉送地檢署,這樣就是完成提出告訴程序了。

  7. 2019年6月3日 · 依照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消滅既有權利義務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權利之效力。 例如:被害人發生車禍產生有關醫藥費、工作損失、看護費、精神損害、車損等等損害及費用,假設50萬和解了,上開原本損害和費用就不得再向肇事者要求了。 和解可以減輕刑事責任? 由於車禍事故多涉及業務或普通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可因和解而放棄告訴或撤回告訴,同時終結民、刑事糾紛。 但有人死亡,屬於業務或普通過失致死,雖非告訴乃論之罪,刑事程序仍將進行,但法院可以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規定其中規定 (10)的犯後態度,審酌肇事者知錯而能與被害人和解的情形判定,也有可能酌情減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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