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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級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儲備之防疫物資,應定期維護,並為必要之抽驗 ,已逾標示效期者,不得計入儲備量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對已逾標示效期之防疫物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物資 之性質,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留存供作教育訓練或研究用途。 二、贈與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供作非防疫用途。 三、依防疫物資之殘餘價值更換新品或變賣。 四、銷毀。
      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70060002600-1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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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三0000七六六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七0000六一六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八條(原名稱:防疫資源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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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1 法規與查核作業說明. 相關法規:.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105.4.1.增修).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核定版. 查核作業說明:. 113 年度防疫物資-個人防護裝備 (PPE)查核作業說明.

  4. 2004年9月1日 · 一、本署重新建構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 (下稱SMIS),將取代現行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 (MIS),包括個人防護裝備、生物防護裝備、流感抗病毒藥劑、防疫藥品器材 (不含採檢器材)、愛滋結核藥劑及抗蛇毒血清等6項物資子系統。. 茲為利本署各權責業務組/區 ...

  5. 中央主管機關依疫情之需求,對有下列情形之政府機關、學校、機構、事業或團體,得無償撥用防疫物資供其使用:. 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者。.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定之工作者。. 中央主管機關於非流行疫情期間,得將 ...

  6. 法源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5、20條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12、14、15條. 分級查核架構. 區管中心查核轄區衛生局. 衛生局查核轄區5家地區級以上醫院. 排除以下醫院. 113 年11 月1日之後新增醫院. 113 年度申請醫院評鑑( 已請醫事司提供) 113年高防護實驗室暨高危害病原使用或保存單位生物安全受查核醫院(10 家) 113 年高防護實驗室暨高危害病原使用或保存單位生物安全受查核醫院(10 家) 查核作業流程. 區管中心. 依紀錄表查核衛生局. 區管中心協同衛生局依紀錄表查核5家醫院. 區管中心於1 週內將初查結果登錄SMIS. 需改善需改善. 區管中心自查核次日衛生局自查核次日起起30日內完成複查30日內完成複查. 提供複查資料.

  7.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

  8. 各級主管機關對已逾標示效期之防疫物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物資之性質,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留存供作教育訓練或研究用途。 二、贈與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供作非防疫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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