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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2月15日 · 那麼,那些在生產線上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創造當年經濟奇蹟背後之台灣勞工呢?. 籌組自救會、終於登記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民國93年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歷經一審、二審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後經 ...

  2. 2015年6月15日 · 如果雇主上法院告我該如何應對?. 邱羽凡律師、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工詢問:. 我之前在oo科技公司台北總部任職會計專員,公司要當時要求簽訂「未滿二年離職賠償一個月的薪資」的條款,當時我的薪資四萬元,不過在 ...

  3. 2014年3月29日 · 台灣政府在 3 月 24 日凌晨暴力鎮壓反服貿群眾運動,造成多名抗議者受傷,國家暴力無疑必須譴責,台灣勞工發動罷工正是暴力政府最有力的譴責。 然而,除了譴責國家暴力之外,反服貿更應是台灣勞工階級自己的戰役,不僅僅是聲援在場的抗議學生而已。

  4. 2015年1月5日 · 不知道雇主院方這樣的作法是否違反人權? 我們身為工會能有什麼法律上的對策? 本工作室就本案提供意見如下: 第一、職場上裝設監視器,原則上即有侵害員工之隱私權之嫌,而我國職場上隱私可以經由民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法律上的保障,重要的原則性規範如下: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二、針對裝設監視器之行為的法律問題: (一)裝設監視器之行為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限制: 1.

  5. 2013年8月16日 · 而強暴脅迫不一定是用肢體動作勞工進行強制行為,如果雇主用不法言詞讓勞工心生害怕,也可能構成這一條的非法行為,例如雇主威脅勞工若不配合加班就要在業界散播勞工不利的言詞,讓勞工未來求職無門,勞工因此心生害怕而服從加班工作情形,此時

  6. 2011年7月19日 · (照片說明:主講者勞動視野工作室執行長陳文育受邀至聯合報工會進行勞教活動) 20011 年 7 月 11 日勞動視野工作室執行長,以「勞動法權益新解」一書作者之一的身份,應邀至聯合報產業工會進行勞教,並以該書作為講題的內容,內容涵蓋了勞基法適用的判斷、職災的認定與相關權益、工資和工時 ...

  7.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