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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share.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受疫情影響致遞延繳納或無力繳納健保費者請填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緩繳申請書並經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認定提供相關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申請期間. 自109年4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 二、認定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經向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投保單位。 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及與產業相關之被保險人。 三、緩繳期間. 保費年月為109年2月至109年7月之保險費,可申請延緩6個月繳納,緩繳期間免予催繳、免徵滯納金及移送行政執行。 四、分期繳納.

  2. 全民健保的給付範圍包含所有必要的醫療包括門診住院牙醫中醫以及處方藥品就醫時繳交定額的部分負擔其餘的醫療費用由全民健保支付

  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 19)防疫關鍵決策網. ::: 首頁. 其他. 法規.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share.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45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66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9010128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十年十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00101738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9條條文,自一百零一十年五月十一日施行.

  4.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因應國內本土COVID-19疫情,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10年5月17日起,陸續將通報個案經檢驗陰性者及經疫調列為自主健康管理者,分別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註記為「通報個案經檢驗陰性—自主健康管理個案 (14天内)」、「經疫調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個案 (14天内)」。 指揮中心期望透過TOCC (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群聚史)提示,能協助醫師快速辨識就診病患是否可能有感染風險,並提供合適的診斷或進行COVID-19檢測,以照護病患並守住醫療防線。 此外,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該系統除了將上述對象列入自主健康管理14天外,目前尚有「臺帛旅遊泡泡專案返臺者」亦為自主健康管理14天;另若是「居家檢疫期滿」及「居家隔離期滿」者,則列入自主健康管理7天的提示範圍。

  5. 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遵守防疫各項規定,補償因受檢疫或隔離期間喪失人身自由,或因請假未領薪資之經濟損失,由政府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予以補償。 另對於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等之家屬亦提供補償。 一、防疫補償範圍: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自109年6月17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 「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6. 請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照隨函所附之附表1,提供轄內之社會福利事業與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必要資訊,如電號、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名稱,另電費單據用戶名須與單位名稱相符,並將生效月份一律填列為「567」,適用級距一律填列為「1」,以 ...

  7. 因應國內近期發生本土COVID-19確診病例為減少疾病傳播及感染風險指揮中心宣布調整醫療院所及長照機構門禁及人員管制措施全國醫院與長照機構自110年5月11日起至6月8日止除例外情形停止開放探病及探視住院病人之陪病者及長照機構住民陪伴者仍為1名。 詳細資訊請參考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110-05-11. 更新日期: 110-06-11. 發布單位: 疾病管制署.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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