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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我國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定雇主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請參勞基法第29條),但是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或是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的規範若有訂立則年終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這些就要依這些規定來判斷而不再是勞基法第29條的規範另外需注意的是我國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標準的強制規範勞資之間可以約定比勞基法更優厚的勞動條件但是不能為低於勞基法標準的約定。 在年終獎金的問題上亦是相同。 在本案例的情形中,因為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已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依此規定,工會就年終獎金首先就明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且金額亦已明訂,晴晴有請求雇主乙給付年終獎金的權利並無疑問。

  2. 2014年10月14日 · (1)如是適用責任制勞工,雇主可以以「書面約定」排除本項適用,但必須經主管機關備核。 →我是不是責任制勞工? 責任制勞工相關權益請參看本工作室責任制勞動專欄文章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5188654) (2)又如是採取二週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四週勞基法第30條之1)、八週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變形工時之勞工者也不適用註2至於什麼行業適用變形工時制,請參本工作室勞動法權益新解第60頁以下;或勞動部工作時間解釋令(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51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2013年6月14日 ·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規定原則上每天的法定正常工時最高為8小時(*這邊先不考慮變形工時的情形),勞資雖然可以約定不同於勞基法的的工時但不能比勞基法的規定更不利所以只能約定低於8小時的每日正常工時。 如果勞資間約定正常工時為10小時,由於已違反法定工時8小時的法律規定,所以還是只能認為正常工時為8小時,超過8小時的工作時間算入加班時間。 另一個情形是,如果勞資間約定每日正常工時低於8小時,例如7小時,因為勞資雙方已作了有利於勞基法的約定,因此應依勞資約定來區別正常工時和加班時間,將超過7小時以外的工作時間算入加班時間。 Q2: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4. 2016年2月16日 · 一:加班費的發放方式,公司硬性規定只能領加班費,可以嗎? 明明公司還有補休的選項(加班單子上有二個選項勾選)。 二:出勤六小時,可領加發一日工資(八小時)。

  5.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的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6. 2013年9月22日 · 說明我國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明文在勞基法 24 條和勞基法 39 這邊規定以平日的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工資原則上包含所有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常見的例如績效獎金或全勤獎金另外例如勞工因派駐外地而領取的津貼等等

  7. 2015年6月16日 · 新修正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從修法前僅 1 年延長為應保存「 5 」。如違反者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 79 條第 3 款,將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