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5年7月14日 · 自您的問題中表示「因為工讀薪水實在太少,當時只好同意轉為業務」,加上關於電訪開發人員和業務的勞動條件,您並沒有多著墨,我們推論業務的薪水及勞動條件,與原先電訪開發人員相比並沒有明顯不利變更。

  2. 2015年8月17日 · Ü 月薪為20008元,換算為平均時薪時應以30日計算,因為依據勞基法第39條規定,例假日和特別休假之工資均應照給,所以基本工資的月薪所得之平均時薪約為83元,與基本工資的時薪差距相當大。. 時薪制之薪資較高乃是因為雇主僱用勞工時,就工時不固定的工作 ...

  3.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4. 兩種方法給的金額都一樣,日薪 (22000/30天=733.3,乘以5天=$3667+資遣費$183,共$3850) 只是手續不同,但皆合法,表示這只要勞資雙方議定即可,故我後來選擇了以第1種兼職法處理. 但後來上人力銀行去看,其實公司仍有在徵晚班櫃枱會計 (正職1500-2400)及按摩師 (有無經驗皆可)" (繼續閱讀...)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0) 人氣 () 個人分類: 勞基法等個別勞動權益解析. top. Jun 08 Wed 2016 11:12. 【工人勞動法律諮詢】會員1605-00818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爭議. 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5. 2016年4月4日 · 【勞動諮詢回覆】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有關加班費少給及午休值勤未給薪問題: 依您所述,因您實際工作情形與公司其他據點之勞工不同,並未於用餐時間休息一小時,故您實際工作時數均與月刷卡記載不符,建議您可向公司要求用餐時間休息,或向公司請求漏計工時之薪資或加班費。 第二,有關同工不同酬問題: (一)按保全業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保全業之發展,確保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惟保全業法並未就工時一事做任何規定,故有關工時規定則應依照勞基法規定.

  6. 2013年11月22日 · 答:可以。 【理由】 很多學生於課餘時間打工時被雇主以「工讀生」或「兼職工」稱呼,在法律的用語上,如果勞工的工作時間比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短,則屬於「部分工時勞工」。 例如,勞工工作地方的一般工時是每天8小時,但小真每天工作5小時,那小真就會被認為屬於部分工時勞工。 不過,部分工時勞工也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規定,而且部分工時勞工的權利義務與和一般全時勞工(一般稱「正職工」)的權利也相同,也就是同樣受到勞基法的解僱保護(解僱要具有法定理由、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等規定)、工作時間限制、休假或加班費等所有保障,不會因為是工讀生或兼職工的身份而有所不同。

  7. 2014年10月14日 · 案例中雇主與小明約定及給付時低於時每小時給付低於基本工資 115 元,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79I 、 21I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