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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2.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

  3. 考量有關應設 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乃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 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構造物而言,且林場內之建築物則依其用途分類要 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列管檢查,已無就此類用途另行規範之必要,且九十九年

  4.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中文網站-法令資訊 (辦理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戶數變更、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竣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13年版. 首頁.

  5. 設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泡沫放出口,依下表之規定設置,且以等間隔裝設在不因火災或地震可能造成損害之儲槽側板外圍上。

  6.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78/07/31 修正日期 : 113/04/24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31601723號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1項授權訂定,作為各類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依據。 鑑於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潔淨藥劑滅火設備具有降低防護空間之氧濃度或阻斷燃燒之連鎖反應等滅火性能,國際規範完備且國內設計與技術已臻純熟,基此,針對惰性氣體及鹵化烴滅火設備予以法制化規範,供消防專技人員設計及地方消防機關審查依循。 此外,順應國際規範趨勢,室內停車空間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得有效降低是類場所火災擴大延燒風險,且因應電動車火災須大量水降溫以侷限火勢,而將自動撒水設備納入室內停車空間得選設使用之滅火設備,俾符淨零碳排之政策方向,爰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規定,本標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電動車發展增訂可選設之滅火系統.

  8. 2013年5月1日 ·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一、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 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為

  9. 各類場所施工時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查驗與試驗結果,均應達本標準之規定。 但引用新穎之 消防技術、新工法或新設備,適用本標準確有困難,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

  10. 修正目的及意旨: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1項授權訂定,作為各類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依據。 茲因109年4月26日錢櫃KTV發生火災造成5人死亡、49人受傷送醫,此類場所有播放音樂、歌唱及封閉式隔間等特性,易對火警警鈴或緊急廣播聲響造成干擾,為確保消費者得即時並清楚獲知火災訊息,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置及功能須有強化之措施。 此外,建築物之地下層使用空間隨著人口分配狀態而有深層化、大規模化之趨勢,為利蒐集即時救災資訊及通訊聯繫有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無線電通訊輔助設備之需求,及為配合國內消防車輛採水裝備規格,爰修正本標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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