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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1月29日 · 院派海外支援員工該年度旅遊補助款依派任期限延長至隔年使用延長效期一年半 年依外派期限定。 外派員工小於 3 個月者,不適用 此條約。

  2. 旅遊補助:凡本公司員工在旅遊期限內實施旅遊活動, 不分國內、國外, 每人補助金額(單日):NTD3,000 元整,兩天以上( 含) 每人補助金額: NTD5,000元整。 符合參與資格的人員但繳交福利金未滿一年者(108 年6 月30日後到職者,且以新到職日認定) ,依比例補助。 兩天以上需附住宿憑證。 (住宿憑證採以個人支付方式核銷,不可以團體合報方式給付憑證)。 旅遊補助金額,每人一次,不可重覆申請。 108 年7 月1 日開始實施算法如下: ※算法: ( 開始實施日- 到職日)/365* 旅遊補助金=實際補助金額。 非旅遊補助範疇: 舉凡KTV 、釣蝦、釣魚、電影票、名產、禮品...等。 申請表及旅遊計畫書審核:

  3. 3 天前 · 豐藝每年給予四天旅遊假並配發旅遊補助金員工可自由參加自由組團自行規劃國內或國外行程

  4.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帳務應如何處理是否須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2236) 更新日期:106-03-20. 1.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93年7月22日修正動支比率不予限制部分得以其他費用項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5. 需先填具員工旅遊活動申請表向福委會報備,並推派1名領隊。. 團員須同一天出發,同一個機場入、出境,境內可自由行,回程可安排不同天。. 如果透過旅遊社代訂機票/行程/訂房,一定要簽約,並投保旅平險至少 100萬。. 備註(1). 於報團時先向行政部 (Chloe) 確認是 ...

  6. 國內旅遊員工自行支付後由公司補助5,000 元、福委會2,000 元,合計共補助員工每人7,000 元, 檢據核銷。 補助期間為每年6 月或公司舉辦之旅遊出發日,公司新進員工在職滿. 8 個月以上者,補助100% ,少於8 個月者,依比例以此類推。 限每位員工每兩年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四、定期員工慶生會 為增進各部門同仁之連繫感情,將於每六個月舉辦員工團體慶生活動,日期將於福委會開會時決議,惟仍須經公司同意。 陸、附件 無。 染、施行 本辦法經職工福利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改、廢止亦同。 本辦法訂於中華民國94 年5 月30 日。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99 年9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 日第三次修訂。

  7. 20210621版. 旅遊假申請以每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28 日截止( 二年期間申請一次);旅遊補助依旅遊假申請之年度內,需完成核銷作業,未完成旅遊補助核銷, 將撤銷該次旅遊假旅遊假申請: 本院專任職員服務滿二年,即可享有旅遊假旅遊補助」。 專任全職職員給予3 日旅遊假,半職職員給予1.5日旅遊假。 三、離職及自請退休員工,須於離職日前一個月使用「旅遊假」並完成核銷作業(屆齡退休者不在此限)。 四、旅遊假限單次申請使用完畢,不可分開( 旅遊假與旅遊補助亦需同步申請),如未完成旅遊補助核銷,將撤銷該次旅遊假,如有疑義,概依「促進會」解釋為準。 參、旅遊補助申請: . 一、專任全職職員可享旅遊補助$9,000 元;半職職員可享旅遊補助$4,500元。

  8. 2022年2月10日 · 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所得。 僅特定員工可參加:『如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及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對各該員工補助,其所支付的費用是否須辦理扣繳申報又需視其有無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定: ( 1 ) 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其他所得),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且確由營利事業負擔部分,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薪資所得)。 ( 2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該旅遊費用,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薪資所得)。

  9. 110 年11月 25 日委員會修訂、110 年11 月30 日公告、111 年1 月1日起實. 凡有扣繳福利金到職3個月且試用期滿之正式員工。. 留停人員依相關規定扣除留停期間年資,復職3 個月後, 並且扣繳福利金方可申請。. 補助款餘額可供” 父母/ 子女/ 配偶/ 公婆/ 岳父母”使用且 ...

  10.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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