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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 ...

  2.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 ...

  3. 第 一 章 通則 § 36. 第 二 章 地籍測量 § 44. 第 三 章 土地總登記 § 48. 第 四 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 72.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 80. 第 一 章 通則 § 80. 第 二 章 使用限制 § 90. 第 三 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 94. 第 四 章 耕地租用 § 106.

  4. 土地法. 英.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73條之1條文.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土地之意義. 第 1 條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土地類別. 第 2 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執行機關. 第 3 條 本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

  5.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 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 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三、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 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 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6. 1.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2.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3.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4.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5.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6.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第 3 條. 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 第 4 條. 本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第 5 條. 1. 本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2.

  7. 2020年5月19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8. 土地法. 英.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73條之1條文. 第三編、土地使用. 第五章、荒地使用. 公有荒地之勘測及使用計畫. 第 125 條 公有荒地,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勘測完竣. ,並規定其使用計畫。 公有荒地之招墾. 第 126 條 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私有荒地經政府收買改良後之招墾. 第 127 條 私有荒地,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者,應於興辦水利改良土壤後,再行招墾。 承墾人之資格. 第 128 條 公有荒地之承墾人,以中華民國人民為限。 承墾人之種類.

  9. 新增訂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3點第11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出賣人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附具切結書之規定辦理切結書內容應包括通知方式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情形並由出賣人記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不適用同條項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之方式。 」,為利實務彈性運用,內政部檢送該切結書範例1份供參。 相關檔案.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涉優先購買權切結書. pdf (119.06 KB) 上版日期:112-09-05. 下版日期:113-06-30.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有關因繼承而共有耕地之部分繼承人,就其應有部分贈與後復撤銷贈與得否辦理分割,涉及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疑義,內政部函請依農業部112年9月22日號函辦理.

  10. 查詢條件 地政門牌 戶政門牌 縣市 鄉鎮市區 道路: 道路. 巷 弄 查詢.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查詢. WGS84 (度)坐標 WGS84 (度分秒)坐標 TWD97坐標 東經: 北緯: 查詢. 「坐標查詢結果之地號僅供參考,因GPS訊號及地籍圖坐標轉換誤差,都可能影響結果地號準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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