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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孫森焱 行政院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0一號函第二項係就「政府依都市計畫主動辦理道路拓寬或打通工程施工後道路形態業已改變者,該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除日據時期之既成道路目前仍作道路使用

  2. 釋字第 400 . 解釋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8 卷 5 期 11-18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095 號 5-15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101-10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八)(98年10月版)第 297-31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民法 第 851、852 條. 土地法 第 14、208、209 條.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 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 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3. 卅一位立委指勞保現制註定破產聲請釋憲 (即以違反代際正義等由),大法官不受理 從「陳幸妤植牙訴訟案」到「台中嬰兒出生就死亡,判賠千萬案」 「博愛座爭議」之修法芻議 No.3~社家署預告博愛座修正草案,擴大適用對象

  4.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 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 400 399 398 397 396 395 394 393 392 391 390 389 388 387 386 385 384 383 382 381 380 379 378 377 376 375 374 373 356 355 354 353 ...

  5. 2022年6月19日 · 條文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意義. 所謂「既成道路」,係指私人所有,但存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土地。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要件. 符合下述三種要件,即為所謂的「既成道路」: 土地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需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實例說明. Q: 如果名下擁有一筆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擅自將土地圍起來不給通行嗎? 土地所有權人應受些限制? 又該如何主張權益呢? A: 若該土地為既成道路,雖然私人仍保有該地之所有權,惟對於該地之權利行使應受相當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換句話說,所有權人是不得擅自將繼承道路圍起來不給通行的!

  6. 行政院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 一號函所稱:「政府依都市計畫主動辦理道路拓寬或打通工程施工後道路形態業已改變者,該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除日據時期之既成道路目前仍作道路使用,且依土地登記簿記載於土地總登記時,已登記為『道 ...

  7.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 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