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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 ...

  2. 2005年10月12日 ·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 ...

  3. 1931年( 民國 20年)12月, 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 頒佈《 戶籍法 》,規定開展 戶籍 登記和 戶口調查 ,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1939年(民國28年),國民政府頒佈《國民兵役證施行法》,規定適齡服 兵役 男子必須理「國民兵役證」,這應該是中華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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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戶籍是臺灣的人口和家庭登記制度。 臺灣的近代戶籍制度於日本統治時期的1906年(明治39年)建立,目前戶籍由中華民國 內政部 戶政司管理。 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將是否具有臺灣戶籍做為「公民」之認定依據,僅「有戶籍國民」享有憲法保障之完整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力,並須負擔如納稅 ...

  6. 戶籍地是政府認定下每個人的正式住所故對每個人的權利義務皆有影響離開台灣台澎金馬超過二年的人會被戶政機關主動辦理遷出國外須憑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才可恢復戶籍

  7. 依現行中華民國的《 國籍法 》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歸化者。 」 中華民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為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3] 。 這類人士可受到中華民國的 外交保護 (英语:Diplomatic protection) 並領取 中華民國護照 。 然而,國籍只是可否居留臺灣的 必要但非充分條件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必須受中華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管理,且必須在2年期間於臺灣地區居留1年以上,才能享有 全民健康保險 。

  8. 2005年10月12日 · 中华民国护照是中华民国 外交部所核发的护照 ,申请资格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1]。 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在转换身分为台湾地区人民之前不适用护照条例,除经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