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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05年10月12日 · 新臺幣 900至1,300元.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 ...

  3. 臺灣戶籍由 內政部 戶政司 管理,並在全國各 鄉 、 鎮 、 縣轄市 、 區 設有 戶政事務所 ,接受民眾申請登記以及相關文書。 早期之戶籍資料與登記以儲存於各戶政事務所內之戶籍登記簿為準相關申請只能在戶籍所在地辦理相關登記申請經戶政人員在戶籍登記簿記載後始為有效相關證明檔案之內容亦由戶籍登記簿記載之資料中抄錄。 1997年10月全國連線的電腦化「戶役政資訊系統」完成後,所有登記均改由電腦作業,並可以即時異地辦理與查詢。 戶役政資訊系統由 內政部 和 國防部 共同維護,為台灣的民事登記和徵兵服務。 在戶籍登記資料中包含「戶」之資料與戶內「個人」之資料,包括以下:

  4. 1946年,國民政府修正公布《戶籍法》,第十一條明確提出「已戶籍登記之地方,得製發國民身分證,或經內政部核准以戶籍謄本代之」;同年6月,行政院頒佈了《戶籍法施行細則》,對國民身分證的有關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同年10月,依據內政部公布的《國民身分證實施暨公務員首先領證辦法 ...

  5. 戶政事務所,簡稱戶所,是中華民國各地受理戶籍登記及管理的機關 [1],其業務有受理戶籍登記與製發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印鑑證明等。 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與各直轄市、縣、市之民政局(處) [2]。 早期戶政事務所做為戶籍資料基準的「戶籍登記簿」保存地,故在全國各鄉、鎮、縣轄市、區 ...

  6. 1931年12月12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 南京 公布戶籍法。. 一直到 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後 ,1946年國民政府在臺灣施行戶籍法施行細則,由民政機關主管戶籍登記業務。. 1969年配合治安需要,試辦戶警合一制度,1973年正式將戶政業務劃歸警察機關主管。. 1985年,進行 ...

  7.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簡稱無戶籍國民 [1],是指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2]。依現行中華民國的《國籍法》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8. 發〔2015〕9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2016年1月14日發布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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