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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不過自 生物特徵護照 (晶片護照)發行後,因製作需求,內嵌晶片護照皆由領事事務局製作簽發,即使於駐外館處申辦護照換領亦同。

  2. 2005年10月12日 · 規定有需出具2間商家保証且到達國外目的地後須向當地 中華民國使領館 呈驗護照以便登記1年期滿後需向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呈銷舊照換新照的規定1930年該辦法再度放寬除了放寬國籍限制外也將1年護照驗證期限延至35年甚至視護照種類大幅度放寬華僑護照即可放寬至10年)。 1930年國民政府致力廢除 不平等條約 ,逐漸收回在中華民國的各國護照發放權力,首度真正將出、入國的護照相關規範一致化,並將辦法及護照格式登載於海外各地 華文 報紙或印成通告發布。 早年因為條件極為寬鬆,1933年,中華民國華僑持的中華民國護照雖只有12萬6000本,不過據統計,當時有條件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者,達100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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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05年10月12日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不過自 生物特徵護照 (晶片護照)發行後,因製作需求,內嵌晶片護照皆由領事事務局製作簽發,即使於駐外館處申辦護照換領亦同。

  5. 今後通行證號碼採用新編排規則臺灣同胞因證件有效期屆滿簽注頁即將用完或者遺失等申請補發換發通行證通行證號碼將不再變動便於臺灣同胞在中國大陸工作學習生活以及從事金融投資註冊購置物業等活動

  6. 一是進一步簡化大陸居民申請赴台灣的手續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申請人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入台許可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前往台灣簽注二是放寬簽發多次出入境簽注的範圍和有效期限大陸居民申請前往台灣公安機關最長可為其簽發3年有效多次往來台灣簽注三是大陸居民在台灣期間取得台灣居民身份證件的可自願選擇放棄大陸居民身份四是取消大陸居民憑有效簽注返回大陸限制。 [5] 2016年2月1日起, 國台辦 實行「陸客中轉」試點政策。 從 重慶 、 南昌 或者 昆明 出發經台灣轉機前往其他地區的旅客無需申領此證,只需持有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和目的國入境文件即可從機場出境。 2016年12月15日,公安部決定啟用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或稱卡式大通證)。

  7. 有戶籍國民可以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而無戶籍國民只能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 這兩類國民都有資格取得中華民國護照。 成年無戶籍國民要成爲有戶籍國民並有資格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必須在臺灣地區居住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會先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 目前對於直系親屬中有有戶籍國民(如中華民國海外國民)的無戶籍國民,以及已歸化爲中華民國國民的外國人,這段時間是連續1年,2年內每年270日,或5年內每年183日。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 [ 編輯] 現行的外來人口統一證號一共有十碼,起首為一個大寫 英文字母 與接續的九個 阿拉伯數字 。 早期外來人口統一證號為二個大寫 英文字母 與接續的八個 阿拉伯數字 ,編號原則與 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 統一編號類似但是格式不同。

  8. 在 中華民國法律 中,有戶籍國民和無戶籍國民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有包括居住權、選舉權等完整的公民權利,而後者需經許可才能進入臺灣地區,否則會被遣返。 有戶籍國民可以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而無戶籍國民只能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 這兩類國民都有資格取得中華民國護照。 成年無戶籍國民成爲有戶籍國民,並有資格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必須在臺灣地區居住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會先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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