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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2月5日 · 雇主須提供爭議相關的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加班及不休假獎金計算方式等文件,勞工無須辛苦蒐證; 3. 勞工可尋求工會派出輔佐人員無償協助; 4. 勞工可爭取減徵或暫免訴訟裁判費及執行費; 5. 勞工可爭取如前述不上班但公司繼續付薪水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6. 勞工可爭取「工資推定」,即所有公司付給員工的錢,無論是工資或獎金,都可能被算成工資,即用加高後的工資為基礎來計算加班費、不休假獎金、資遣費等; 7.

    • 案例摘要
    • 法院判決:「銀行敗訴,開除違法!」
    • 專家的建議

    某位任職於銀行的資深專員,因為未詳細為客戶解說購買連動債的風險,讓客戶在不了解風險的情況,購買了連動債而慘賠。客戶後來提告,導致銀行敗訴而須賠償客戶損失。 銀行事後記了一大過,並且將他降調到別的分行擔任櫃員,但分行主管認為她利用上班時間處理私事,導致成交量僅及同事的一半,因此考績打為乙等。 這位員工擔任櫃員工作期間,不僅處理帳務速度慢吞吞,還發生錯帳,讓分行同仁得花數個月的時間幫忙收尾。而銀行最後不得已把她調去負責處理帳務催收及查封公文,該員工竟然又有 9 件公文內容出錯。 最後,銀行以該員工在連動債事件犯下大錯,且此後依舊犯錯連連、能力又不足,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把她開除。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員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如果確實無法勝任,公司是可以依法把他解雇的。 只不過,以這個案子發生的幾個事件,法院經過仔細審理後,認為錯在公司,而員工就算犯錯,也是情有可原! 公司以專員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為藉口,把他開除,並不合法。 理由分析如下:

    1. 調任員工應予合理訓練,使其能勝任新職務

    根據「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公司對於犯錯的員工,的確可以調整其職務,讓他從事其他較容易勝任或適應的工作。 不過,從這個判決來看,不管員工先前是否曾經犯錯,只要公司打算把員工調任到一個新職務,就必須在員工就任之前或到任之初,給予適當的教育訓練跟從旁協助,而不是讓員工自生自滅,從犯錯中不斷摸索、緩慢學習適應。

    2. 一事不二罰,不得翻舊帳解雇員工

    「一事不二罰」原則:對於一個人所犯的單一錯誤,基於比例和公平原則,不應該重複處罰兩次。這是來自刑法的概念,但在勞雇關係上,我國法院也認為可以適用這項原則。 在實務上,許多公司為了開除不適任或者老闆不喜歡的員工,都習慣用翻舊帳的方式,想盡辦法找到開除員工的理由。

    3. 獎懲規定應明確,懲罰應及時合理

    對於一家公司來說,如果想要透過獎懲制度來規範員工的表現,就應該用文字將這些獎懲規定說清楚、講明白,而且也要合乎比例原則。 例如:對於員工遲到,是否直接予以按比例扣薪?是否可予以書面警告?如果員工屢屢遲到,或是單次遲到的時間過久,是否予以更重的處罰?類似的規定都最好可以清楚明白,讓員工容易遵循。 (本文整理、摘錄自《解僱與被解僱》,商周出版)

  2. 2018年5月17日 · 經理人熱門 八分生活熱門. 分享. 收藏. 一位高階主管,底下有萬名員工,卻為了家中私事請假出國;董事長已經特地打電話要他回來開會,他卻以人已登機而拒絕。 如果公司有這樣的總經理,依照 《勞基法》 的規定,能不能直接把他開除? 以下是過去曾發生的實際判決案例。 (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勞上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案例摘要. 某知名電子製造商的總經理,為了協助女兒到國外就學報到及尋找住處,特別提前向公司請假 3 天。 不料,因祕書填錯假單、誤植請假日期,而漏掉了第一天的假未申請。 於是,這位總經理便口頭向董事長補請第一天的假。 然而,總經理請假的第一天,正是公司重要幹部會議召開的日期。

  3. 2023年10月30日 · 這可以分成 2 個層次民法的設計上確實承認會有意思表示錯誤的時候因為法律上有意義的行為是透過內心的意思表示而對外形成但當內心的意思形成和外在的表示出現不一致時就是法律上所謂的意思表示有錯誤這時法律效果在締約方沒有過失的情況下可以撤銷撤銷的效果就是雙方回復原狀原則上是回到沒有簽約的狀態舉例來說買房子時不知道是凶宅或買地時以為是建地結果是法定空地不能蓋房屋等但實務上存在的類型有限絕大部分出現在判決中的錯誤都是契約的動機認知有錯誤這是指締約形成的原因發生錯誤如覺得這個賣方價格最低廉或認為當下對方提供的條件最優渥這都無法從法律上去主張撤銷。 既然大部分的契約都無法主張「我簽錯了」、「我沒想清楚」,那在心中小劇場拉扯後還是選擇違背契約,這時怎麼辦?

  4. 2021年2月23日 · 雇主解僱勞工必須符合法定事由 不談特殊狀況,一般而言,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的法定事由,主要是勞基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各款規定。 延伸閱讀:年後轉職如何挑對時機?應該先領完年終,還是卡位新工作? 第 11 條,又稱為「經濟性解僱」,這是要依法預告,並給付資遣費的。

  5. 2020年5月14日 · 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有四種狀況公司可以和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期滿後公司可以合法的解雇員工,且不必支付資遣費: 一、臨時性工作: 即我們常說的臨時工。 例如公司的倉庫淹水了,為了清運泡水的物品必須臨時聘請額外的清潔工幫忙,這種就算是臨時工作,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二、短期性工作: 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公司同事請產假,必須聘請一位職務代理人,一旦原同事產假結束之後,這個代理人的職務就告一段落,這種情況也可以合法的雇用約聘人員。 三、季節性工作: 例如農夫在春天至秋天期間需要人力協助採收作物,但冬天就沒有這個需求,那麼他就可以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採收完成後就自動解雇。 四、特定性工作: 在特定期間內、因為特定目的而出現的工作。

  6. 2008年9月1日 · 經理人熱門 八分生活熱門. 分享. 收藏. 俗話說:「嫌貨才是買貨人。 」表達挑剔的方式有很多,客訴就是其中一種。 不過,很少有人能在遭到客訴的第一時間內,立即對顧客說聲「真是對不起」,因為先低頭道歉,似乎就代表認錯。 事實上,客訴是「來自客戶的重大訊息」,企業可以透過客訴掌握平時很難了解的問題。 然而,每當客訴發生時,企業內部卻經常將之解讀為「一定是負責窗口不夠優秀,才會出差錯」。 因此,直接面對客訴的第一線員工,往往會以躲避、生氣、拖延或隱瞞的情緒處理,反而造成「再度客訴」的惡性循環。 日本Management Support公司社長古谷治子表示,企業無法積極處理客訴的原因有4個: 歡迎訂閱《經理人》電子報,每天進步1%,一年強大37倍! 1.被顧客激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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