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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歷史. 種類. 效期演變. 規格. 使用方式. 簽證待遇. 相关争议与事件. 圖集. 參見.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2. 已取得中國國籍以外國籍的臺灣居民需使用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香港特區護照和澳門特區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申請中國簽證或免簽進入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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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05年10月12日 · 工具.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政府簽發的護照關於廣義的中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請見中國護照 (消歧義) 」。 關於在台灣所發行過的護照請見台灣護照 (消歧義) 」。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5. 開放中國大陸旅客來臺觀光後在中國大陸工作和生活之中國大陸居民是由旅行社代辦入臺證開放初期一般為在臺灣移民署櫃臺窗口領證並配合中國大陸當局簽發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一併查驗

  6. 開放中國大陸旅客來台觀光後在中國大陸工作和生活之中國大陸居民是由旅行社代辦入臺證開放初期一般為在台灣移民署櫃台窗口領證並配合中國大陸當局簽發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一併查驗

  7. 旅行社英語: Travel agency )是公司行業和商業活動的一種營運項目通常包括各種交通運輸票券例如機票火車票車票與船票等)、住宿套裝行程旅行保險旅行書籍等的銷售與國際旅行所需證照例如護照簽證的諮詢代辦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簡稱 旅行證 ,是代替 護照 使用的 旅行證件 ,用於發給不便或不必持用護照的 中國公民 ,取代自1951年起頒發、1990年4月停止使用的 歸國證明書 [1] 。 旅行證有一年一次有效和兩年多次有效兩種版本 [2] ,一般為兩年多次出入境有效 [3] 。 發照對象 [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短期出國的公民在國外發生護照遺失、被盜或者損毀不能使用等情形,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是代替護照使用的國際旅行證件,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及其他外交部授權的駐外機關頒發給以下人員 [4] : 臨時出國護照遺失、被盜搶、損毀、過期,而急於回國的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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