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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14日 · 就勞檢機構而言,勞檢機構的勞動檢查事項,分為各行業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 以勞動條件檢查而言,檢查內容以雇主有無遵守勞基法為主,但實務上有勞工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未投保勞保、提繳勞退或投保健保,惟勞保、勞退(新制)及健保的各該主管機關為勞保局及健保局. 雖然勞工局或勞檢處也可以幫忙函轉,只是機關間公文往返,將拖延稽查時間。 且實務上,檢查員可能將有關勞基法之申訴事項檢查完畢後,於回復申訴人檢查結果時,才一併將其他申訴事項移往例如勞保局或健保局另案調查。 故建議勞工針對不同機關管轄事項,分開申請檢查或稽查。

  2.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以下的勞動檢查實務問題: Q22:我提出勞檢申訴後,勞檢單位只發出通知請雇主提供資料供檢查,但沒有到公司中來調查,這樣檢查還有意義嗎? Q23:申訴人或勞工可否對勞檢結果、是否裁罰提出行政爭訟? (繼續閱讀...)

  3. 2014年12月11日 · 法令規定申訴人為勞工身分並於勞工局派員實施檢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始能獲得勞工局的通知或許是因為勞動檢查係屬干涉行政於勞檢實施過程勢將要求事業單位立即放下手邊例行工作並增加其額外負擔以配合檢查。 且經常非實施一次即可完成檢查。 因此,完成一件申訴檢查,即便最後檢查結果並無違法,亦或多或少減損被申訴事業單位的營運效率。 所以,是否實施檢查,非由申訴人一紙申訴書決定,必須由行政機關判斷申訴人身分,以及申訴內容是否有憑有據。 是故,本專欄之前不斷強調必須盡量提供具體的違法事證,否則如申訴人並非勞工,又無具體事證,行政機關顧及事業單位應有權益,貿然實施檢查恐生「民怨」,得不發動檢查。

  4. 2015年1月14日 · 首先勞動檢查法第13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第26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但例外的情形則如,即檢查員雖未事先通知雇主,逕至事業單位登記地或工作場址實施檢查,惟現場未有營業事實,或是申訴人被事業單位派駐提供勞務之案場已撤,而該事業單位卻登記在轄區外、或事業單位負責人及人事主管不在現場,經聯絡未果,或一時因故不能或其強勢表態不願提供資料等情,致有再次檢查之需要,致雇主於第二次檢查前有時間準備資料的情形。 第二、同一案於第二次勞檢前,雖然亦不會通知第二次勞檢時間,但雇主確實即有時間準備資料應對:

  5. 2014年11月12日 · 雖然檢查員的初步檢查已經結束仍須進行其他行政程序才有最終的檢查結果 (如勞檢機構的檢查結果通知書縣市政府的裁罰書 …),如彙整資料涵攝法令上陳初步的檢查結果讓各級主管核定等甚至可能有主管認為有再查的必要而重啟檢查

  6. 2015年1月14日 ·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以下的勞動檢查實務問題: Q22:我提出勞檢申訴後,勞檢單位只發出通知請雇主提供資料供檢查,但沒有到公司中來調查,這樣檢查還有意義嗎? Q23:申訴人或勞工可否對勞檢結果、是否裁罰提出行政爭訟?

  7. 2015年4月15日 ·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在台北市新上路的【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Q25:最近新聞上很火熱的北市勞動局「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臺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內容是什麼呢? 只有北市適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