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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3年9月,時任 中華民國總統 陳水扁 提出「台灣新憲法」。. 10月,李鴻禧被聘為 民進黨 「新憲法小組」召集人,並制定「制憲時程表」:原預計2006年完成新憲法架構,2007年5月20日付諸 公民投票,2008年5月20日正式實施新憲法,唯並未實現。. 10月19日, 台灣 ...

  2. 李鴻禧 (臺灣話: Lí Hông-hi,1937年3月22日 —), 臺灣 嘉義市 人, 台大 榮譽 教授, 憲法學 專家。 經歷. 父親李長庚曾於 日治時期 服務於 臺灣銀行 嘉義分行,頗受 日本 人重用。 1949年,李鴻禧考進 嘉義中學 初中 部。 1955年,李鴻禧進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系 法學 組,在學期間涉獵日本的憲法著作,對“日本近代 公法 學宗師” 美濃部達吉 的“ 天皇機關說 ”更作深入研究。 李鴻禧欽佩美濃部達吉的憲法學養及其風骨,後決心去日本攻讀憲法。 1958年,李鴻禧畢業,服 預官 役後回嘉義教書,不久進 行政院 任職。 1964年,李鴻禧放棄 中華民國教育部 舉辦的 美國 獎學金 留學 考試,一心前往日本國立 東京大學。

  3. Title: 教授. Education: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政研究所公法科(憲法)博士. 地址 :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法律學院 (系) 電話: (02)33668900 傳真: (02)33668904 e-mail: law@ntu.edu.tw.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管理者登入) © 2024 台大法律 ...

  4. 2015年9月25日 · 法學一代宗師忠謨教授,一生作育英才,曾擔任司法院副院長,台大法學院長等重要職位,培養出不少優秀學生,包括2位前司法院長,以及台大 ...

  5. 2022年12月10日 · 專訪台灣憲法學泰斗李鴻禧教授沒教過阿扁的阿扁總統國師凱達格蘭學校的第二任校長阿扁總統的國師,台灣憲法學泰斗李鴻禧教授,歷經多次邀訪 ...

  6. 為祝賀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名譽教授李鴻禧先生七秩華誕,並向其數十年來追求台灣民主憲政的努力與貢獻致敬,本書編輯委員會特邀集國內知名公法學者撰寫論文,由元照出版社匯集出版,藉申賀忱。

  7. 2015年3月4日 · 與會的憲法學者、台大法律系榮譽教授李鴻禧發言時表示,修憲門檻不應放在絕對高的比例,憲法學者大都主張內閣制,但前德國總理希特勒、前 ...

  8. 李鴻禧中國台灣地區知名法學家死硬台獨分子,現為台大名譽教授。 1949年考進嘉義中學國中部,1955年進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 基本介紹. 中文名:李鴻禧. 國籍:中國. 民族:漢族. 職業:台大名譽教授. 主要成就:死硬“台獨”分子. 性別:男. 生平經歷. 在學期間,涉獵日本的憲法著作,對日本人美濃部達吉的“天皇機關說”更作深入研究。 李鴻禧欽佩其憲法及其風骨,後決心去日本攻讀憲法。 1958年畢業,服預官役之後,回故鄉嘉義教書,不久進行政院任職。 1964年放棄教育部美國獎學金留學考試,一心前往日本國立東京大學。 1968年考取日本政府獎學金,“遠離寡母、妻子和一對仍在幼稚園的兒女”,留學東京大學法政研究所,從碩士班到博士班六年期間專攻憲法。

  9. 李鴻禧. 【現職】 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 【學歷】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博士課程修畢. 【著作】 憲法與人權. 違憲審查論. 憲法與議會. 憲法與憲政. 李鴻禧憲法教室. 憲法與憲政的生理與病理. 憲法(譯) 成長的民主(編著) 思潮的脈動(編著) 政治的地殼變動(編著) 憲政不歸路(編著) 憲法緒論(合著) 另有三萬字至八萬字之學術論文百餘篇. 目录 · · · · · ·. 「李鴻禧憲法教室」元照版序 自序/李鴻禧/3 寫在前面 走遍各國看憲法/李鴻禧/7 全勤生的話(一) 荊棘憲政路的曙光/陳 菊/10 · · · · · · ( 更多 ) 我来说两句. 短评 · · · · · ·. 热门 / 最新 / 好友. 还没人写过短评呢. 我要写书评.

  10. 李鴻禧. 台灣走到興票案的十字路口—先進或落後國家之轉捩點 李鴻禧. 由於興票案中,受國民黨委託的律師團包括張迺良、莊柏林等認為,承辦檢察官對興票案之調查過程「瑕疵重重」,過於武斷草率、未盡調查證據之能事,片面採信宋楚瑜一面之詞,做不起訴之認定;因而,將聲請再議的法律意見書送往國民黨中央黨部,強烈主張興票案調查程序違法不當,應該聲請再議。 程序瑕疵. 根據律師團送交國民黨之法律意見書,認為檢察機關偵察本案有「程序」與「實體」上重大瑕疵。 在「程序」上,檢察官洪泰文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發傳票傳喚被告,而是親自到宋楚瑜住家或親民黨黨部瞭解相關疑點,這完全於法不合;因為宋楚瑜在主、客觀條件上,都沒有足夠且充分的理由,證明自己無法親自至法院出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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