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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38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2.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5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6 . 本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 ...

  3.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英. 第 38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 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 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四項所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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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相關法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38 、39 條 , 國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HOME » 知識分享 » 消防署法令解釋 » 相關法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3839 條. 國介消防-秉持站在客戶的立場,在滿足客戶整體利益,以客戶安全為前提,精選最佳執行方案,將每個細節做到盡善盡美,讓每個元件、每套系統發揮最大的價值。

  7.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 第四十六規定訂定之。 2 第三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 辦;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 (市) 警察局承辦。 3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經常舉辦防火教育及 防火宣導。 4 (刪除) 5-1 第七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 置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二、監造: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 之查核,並製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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