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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死亡給付申請書-遺屬年金. 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遺屬年金請領書. (填表前請詳閱背面說明)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12.7.1起適用. - 請領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說明. 請領死亡給付之遺屬年金者,應填送本請領書及檢附證明文件憑辦。 二、須檢附之證件,請勾選正面檢附證件欄。 如係影印本者,須字跡清晰且各頁齊全,戶籍謄本影印本須加蓋人事人員職名章或受益人簽章,其他證件之影印本須加蓋要保機關( 構)學校印信、公保專用章或人事主管( 人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2. 88.5.31修法前之年資,各年給付標準: 或繳付保險費滿15 年並年滿55歲離職1—10 年:每年1 個月,11—15 年:每年2個月 16—19 年:每年3 個月,20 年以上:36個月 88.5.31修法以後 每滿1 年給付1.2個月. 被保險人具有公保法103 年6 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且選擇請領一次養老 ...

  3. 繼承人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應提示證件. 繼承人申請繼承存款應提示文件: 1、存摺、存單或未開立之空白票據。 2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存款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者免附)。 3、存款人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或登錄死亡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或法院宣 告死亡之確定判決等)。 4、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如含記事欄之全戶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5、全體繼承人親持身分證件(身分證或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6、填具存款繼承申請書(由本行提供)。 二、繼承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委託他人代辦,除應備上列文件外,並須檢附: 1、居住國內者:﹝請提示(1)+(3)或(2)+(3)﹞ (1)委託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委託書。

    • 063120
    • 存款繼承申請書
    • 11/17/2023 2:56:51 PM
  4.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加計利息發還被保險人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其利息之計算,以應負繳費義務當年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數為當年之年利率,按年複利計算至退保或離職前一日止。 繳費未滿一年者,按實際繳費各月臺灣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數計算之。 本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之加計利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生效日,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二 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第 一 節 要保機關. 第 11 條.

  5. 臺灣銀行訂立新願景為「建構領導銀行,佈局全球市場」,積極支持政府經濟發展,提供相關產業資金融通服務;為因應數位金融發展,賡續推動各項創新研發;為加速國際化,積極與國際領導型同業合作及拓展海外據點,成為全球五大洲均設有據點之本國銀行,提升本行在臺資銀行間的領導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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