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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秘笈. 嫁妝免稅有限額免課贈與稅. 更新日期:112-04-11.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也就是說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之財物,如不超過100萬元,均可免予課徵贈與稅。 而這部分的贈與,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所以贈與人當年度有其他贈與時,仍然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 至於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6個月以內的贈與,只要贈與人主張並提供已登記完成結婚之戶籍謄本,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更多相關資訊. 把握退稅時效. 113-05-16. 附錄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聯絡資訊一覽表.

  2. 一、王君於106年2月4日贈與太太7,600萬元財產後,其財產剩下5,000萬元,嗣後王君於106年至110年5年間每年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合計陸續贈與了1,100萬元,於長子及長女結婚時王君亦各給婚嫁贈與100萬元,其應繳之遺產及贈與稅計算如下: (一)王君之贈與稅. 106年至110年每年贈與220萬元,皆未超過每年22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107年12月31日長子結婚,王君贈與長子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108年3月18日長女結婚,王君贈與長女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故,王君106年至110年應納贈與稅額為0。 (二) 王君之遺產稅. 遺產總額:41,400,000元.

  3.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秘笈. 善用免稅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 更新日期:112-04-10. 贈與稅免稅額是每1位贈與人每1年244萬元為限,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徵贈與稅。 如果您身為父或母,可每年運用244萬元的免稅額,以自己名義贈與現金給子女後,子女即可運用受贈之資金以自己名義投資、置產,此時,現金孳息及投資收益即歸屬子女所有 (此部分不算是父母的贈與)。 註:適用於111年1月1日起發生之贈與案件. 更多相關資訊. 把握退稅時效. 113-05-16. 附錄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聯絡資訊一覽表. 113-04-18. 善用特別扣除額省稅又利己. 113-03-28. 報稅節稅有撇步.

  4. 線上櫃檯. 個人各項查詢及設定. 地方稅查繳稅服務 (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定期開徵案件) (連結至地方稅網路申報) 地方稅電子繳款書、轉帳通知及證明 (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定期開徵案件) (連結至地方稅網路申報) 繳納證明. 所得財產清單. 其他 ...

  5.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舅),若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

  6. 自106年5月12日(含)以後贈與稅的應納稅額,是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計算全年應納贈與稅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及新舊制差額調整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稅率級距及速算公式如下: 贈與稅速算公式(106年5月12日生效之贈與案件適用) 「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計算公式如下:(限新制106年5月12日實施當年度) 但98年1月23日至106年5月11日之贈與,是按贈與人同1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乘以單一稅率10%,減去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 98年1月22日 (含)以前之贈與,則是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 更多相關資訊.

  7. 1213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不可以列報扶養? 更新日期:110-10-08.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1211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哪些要件? 113-04-23. 1209 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11. 1217 受扶養者年度中成年或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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