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4年4月20日 · 我國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定雇主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請參勞基法第29條),但是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或是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的規範若有訂立則年終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這些就要依這些規定來判斷而不再是勞基法第29條的規範另外需注意的是我國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標準的強制規範勞資之間可以約定比勞基法更優厚的勞動條件但是不能為低於勞基法標準的約定。 在年終獎金的問題上亦是相同。 在本案例的情形中,因為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已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依此規定,工會就年終獎金首先就明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且金額亦已明訂,晴晴有請求雇主乙給付年終獎金的權利並無疑問。

  2. 2015年1月25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3. 2012年6月30日 · 勞動派遣是指勞工受於派遣公司,被派到實際用人的要派企業工作,企業可增加彈性並節省成本,但派遣爭議頻傳,許多派遣公司和勞工簽定期契約,滿就叫勞工走人。官方統計國內派遣工有九萬多人,業界粗估有二十萬人以上。 不可片面減薪

  4. 2015年7月15日 · 就您所述「 公司新人需先培訓2個月,考核通過才進入試用期3個月,試用過後才轉為正職,薪水為底薪+操作抽成,並需簽下合約,自培訓起前6個月,由每月2萬薪水中,按月扣培訓費一共4萬8千元,服務滿1年後,公司會將培訓費全額退回 」,此一敘述實包含了兩項

  5. 2014年7月10日 ·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明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方才能以書面約定排除勞基法有關第30 條、第32 條、第36 條、第37 條、第49 條的規定(是否為適用責任制,請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1)),若勞工從事的工作並未經勞動部公告為責任制之工作,就算老闆要求勞工簽署「自願適用責任制」之同意書,而且勞工也簽署了,仍不符合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要件,該勞工非為責任制員工,不得以書面排除《勞基法》加班、工時時數、休假等有關工時的一般規範,換言之,若不在勞動部分公告適用責任制的範圍之內,不論勞資如何約定都沒有效力,此時,勞工仍得依《勞基法》一般規定,向老闆請求加班費。

  6. 2013年12月17日 · 及自 8 月 9 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2) 請求資方給付 2013 年 8 月 1 日起迄僱傭契約終止日即 2013 年 8 月 13 日之薪資預計新台幣一萬元及自 8 月 13 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綜上所述,原告的主張無理由

  7. 2014年10月14日 · 例:雯雯在醫院擔任護理師,雖然排班只排週一到週五,但六、日或國定假日時經常被call回去上班,而且雇主表示醫院很忙,員工不宜申請特休否則會造成醫院經營困難,勞工要負經營損失的賠償責任。 雯雯可以檢舉嗎? *註3:工時及特別如是適用責任制勞工,雇主可以「書面約定」排除適用,但應經主管機關備核。 →我是不是責任制勞工? 責任制勞工相關權益,請參看本工作室責任制勞動專欄文(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5188654) *本主題尚未完結,下個月勞動權益專欄繼續待續。 ※附錄:參考勞基法條文. Q1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