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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2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八)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次發給。 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五、發給單位如下: ( 一) 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二) 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三)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2. 依行政院頒布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發給注意事項及個人年終考績等要件. 前一年12月份所領取之薪俸、專業加給及. 主管職務加給計發年度之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 標準國軍志願役人員年度考績在甲等以上. 按現階俸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本俸. 、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一次獎金。 育嬰留職停薪. 1.志願役官兵服役滿6個月於每一子女滿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該子女滿. 3歲止,但不得逾2年。 2.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年為限。 3.申請者以書面向所屬單位提出,由權責單. 位核定。 子女教育補助費. 1.依「國軍人員暨支領退休俸撫卹金人員子.

  3. 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給單位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 但應徵服兵役人員,如其年度中曾任公教人員或為本款第三目所列人員並已離職者,其服役前在職年資及服役年資,分別由其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及服役單位各依其服務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按其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1、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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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明定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之規定參考一百零六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 訂定。 十四應徵常備兵役並完成軍事訓練之役男其年終工作獎金核發基準依月支薪額乘以實際訓練月數計算發給

  6. 1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2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八)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次發給。 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五、發給單位如下: ( 一) 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二) 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三)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7. 年終工作獎金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進行中經核. 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及於一百年中退. 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二)年終慰問金: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之各級政府退休(役、職)人員. (含軍職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及按月. 致送禮遇金之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標準. (一)公務機關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二項(立法. 委員比照支給),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 加給,主管人員及一百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 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之合計數發給;支. 領非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之人員則按月支專業加給(教. 育人員為學術研究費)標準計發。

  8. 2003年12月11日 · 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仍支領原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人員,以月支單一薪給標準計發,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現支標準一項之合計數發給。 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現支標準一項之合計數發給。 國防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由國防部自行參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