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以船務代理業者為其代理人者代理人代收自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惟代理人兼營向國內其他船務代理業者購買艙位轉售予國內託運人而取得之出口運費業務核屬海運承攬運送範疇其自國內取得之承攬運送出口運費應比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經營船務代理業之營業人,常誤將購自國內其他船務代理業者之艙位轉售予國內託運人或承攬業者而取得出口運費之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致有短漏應稅銷售額之情事。 該局業已運用選案查核系統篩選查核對象,查獲補徵營業稅本稅及罰鍰合計已達2百多萬元。

  2. 課程主題特殊行業會計與稅務處理3-2運輸業保全業》. 上課日期:104年7月21日(二) 上課時間:下午2:00~5:00 (3小時) 上課地點: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311教室 (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107號) (捷運:捷運新店線公館站2號出口左轉,再往基隆路方向步行約5分鐘) 講 師 ...

  3. 根據台北市稅捐處統計今年1至5月違反地方稅法規定被裁處罰鍰的案件3,000餘件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的案件居多占總違章件數99.5%因牌照稅產生的稅務案件爭議也最多多數是逾滯納期未繳車停路邊被查獲被處一倍罰鍰台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分析被處罰的爭議案件主要分三大類收到稅單過了滯納期仍未繳納最常見。 納稅人以為不過是多繳15%滯納金而已,卻不知一旦車輛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未繳,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按應納稅額處一倍罰鍰。 其次,若使用被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逕行註銷牌照的車輛,如經主管機關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受到的處罰更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了補稅外還要加處兩倍罰鍰。 謝松芳說,市稅處常接獲民眾反映不知牌照已被註銷,大呼被罰得冤枉。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運業者因承攬運送貨物途中貨物不慎破損而賠償貨主損失其運費收入不得以扣除賠償款後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所以,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賠償款者,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果是因進貨行為而取得賠償款者,則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貨運業者甲公司承攬運送貨物予貨主乙公司,雙方約定收取運費10,000元,甲公司因於運送途中貨物不慎破損需賠償乙公司損失2,000元。

  5. 記帳士業務具體內容介紹. 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6. 為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邀集身心障礙團體及相關部會研商後,研擬修正身心障礙者使用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要件,每人1輛部分,以該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為限;每戶1輛部分則以車輛為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所有為限。 另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採限額免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自用為11,230元)為限,另並明定上開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1月1日起施行。 另同法第28條關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罰則之規定,均按應納稅額固定倍數 (1倍及2倍)裁處,未能依個案違章情節輕重,以不同倍數之罰鍰,未盡公允,爰將上開處罰規定一併修正,改以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以符合稽徵實務需要。

  7. 一、臨櫃申購統一發票日期提前5日開始販售. 原於雙月20日提前至雙月15日起,開始發售次期統一發票。 二、新增統一發票發售據點. 110年4月9日起在臺北市增設印刷廠統一發票臺北銷售處臺灣銀行松江分行及城中分行等3處統一發票代售點連同原有代售點共有16處代售點之地址及代售統一發票時間詳該廠全國代售點資料查詢」 (網址https://invoice.ppmof.gov.tw/PSCWeb/querySaleUnitInfo.jsp)】。 三、分別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增設跨局零售統一發票發售據點.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