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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產假期間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僱之間勞動契約仍然存在員工請產假期間工作年資應予併計該合約期間的獎金仍應發放至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工作年資可不予併計該合約期間的獎金可不予發放相關課程可參考黃竑鈞老師...

  2. 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兩年最短可請1個月前6個月有八成薪的育嬰留職津貼可請領過去育嬰假遭詬病僵化不好用不符合家長實際需求民間團體近幾年不斷倡議讓育嬰假使用更彈性開放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並延長至子女8歲前都可申請。 勞動部這次試辦彈性育嬰假,試辦對象仍以育有3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 試辦期間為5月9日起至12月31日,但有必要者,也得擬訂較短的試辦期間。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說,目前已有64家公私部門參與試辦,絕大多數為私人企業,總共56家,截至5月底前,事業單位都還可提送計畫申請參與。

  3. A.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 ...

  4. 依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兩年最短可請1個月前6個月有八成薪的育嬰留職津貼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則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天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黃維琛說,這次小規模試辦計畫,規畫以需輪、排班或第一線面對民眾的事業單位為試辦對象,透過實際試辦操作,務實瞭解問題所在,試辦期間為今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受僱者得以不於5天或7天的期間為原則申請育嬰假,申請次數建議以3次為限,並且須在請假前5天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 但若雇主有意願提供優於計畫的試辦模式,也可自行微調申請天數、次數、申請形式。

  5.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留職停薪於勞工法令上之意涵係指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勞動契約並未終止承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雇間之勞動契約並未終止所詢員工於育嬰留停期間如依前開條例規定自薪津內扣繳職工福利金依法公平享有各項福利措施。 &nbs...

  6. 留職停薪之年資是否計入工作年資中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

  7. 三節獎金如不是工資性質安胎假期間是否能領依據雙方契約約定內容如果性質是工資三節獎金所涵蓋範圍如為安胎假期間 (超過30日部分),無對價關係員工無請求權留職停薪期間能否領年獎一樣是年獎性質如為工資留停期間不能領非留停期間依比例如非屬工資視約定。 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