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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基金投資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兩種所謂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並發行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至於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其處分基金之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2. 假設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為500萬元當年 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損失為400萬元當年度其他有 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300萬元且無以前5年度 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1)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合計數為-200萬元(= 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得全數自次年度 起5年內依序從當年度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 中扣除

  3. 提醒您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 在此之前個人出售未上市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102104年及105年以後買賣證券課稅比較表 [ PDF] 所得年度在105年以後. 所得稅法修正條文 (104.12.2總統公布) [ PDF]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及第1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 PDF] 財政部新聞稿 [ PDF ] (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所得年度在102至104年期間. 疑義解答 [ PDF]

  4. 營利事業於102 年度以後如有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方式1.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與損失相互抵減後之餘額先減除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與長期持有股票以外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及期貨交易所得或損失合併計算其餘額2.上開餘額為負者以0計入基本所得額餘額為正者再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1)減除後餘額為正數者,該餘額於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長期持有股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範圍(餘額為負者,以0計算)內,以半數計入,超過部分,以全數計入,並以其合計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2)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入。 更多相關資訊. 營利事業扣除額為多少? (2407) 112-12-25. 那些營利事業不必繳納最低稅負?

  5. 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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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目的? .................................. 1. 何時開始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 1. 目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種類有哪些? ........................... 1. 何謂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 .................................. 1. 五、上市、上櫃公司私募的股票,屬「上市( 櫃)股票」或「未上市未上櫃股. 票」? ...................................................... 1.

  8. 1717 那些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更新日期:110-10-08. 1.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交易所得應計入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應計入。 3.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4.第1點但書規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係指: (1)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5年,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 ①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 ② 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