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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12月17日 · 人在徬徨時候,常會做出不明智決定,雖然找工作不易,但還是得冷靜地審慎選擇和面對,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協助,讓我在徬徨無助且沒有任何資源情況下給予諮詢,更是我強力精神支柱。. 在此提供與資方來往文件予大家參考,希望未來大家都 ...

  2.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3.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4. 2015年1月25日 · 如果您工作是繼續性工作,那麼依照上述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該與您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雇用您成為正職勞工。. 如果雇主違反此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參見勞基法第79條)。. 第二種假設情形:假設您工作內容是「臨時性 ...

  5. 2015年7月14日 · 第一、雇主調職權與調職五原則之適用: (一) 將您從電訪開發人員調動為業務乙職,原則上應無不法,但應注意身障人員之保護規範: 現今法院見解多認為,為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及考量勞動實務上運作,除非勞動契約中有明確約定,或從勞資雙方履約過程得確定雙方就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已有明確限定外,應認勞工在訂定勞動契約時,雙方已經默示合意雇主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將員工調職。 (二) 至於何為合理範圍內調職,實務通說以內政部74年9月5日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所揭示「調職五原則」作為判斷基準,也就是: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6. 2013年9月10日 · 本期 (2013 年 9 月) 《勞動之友通訊》主題是「奇力光電歇業欠薪事件」。我們感到非常難受,勞動視野工作室連續兩期電子報主題竟然都與關廠欠薪有關,奇力光電歇業事件還是在我們上一期談關廠工 人通訊發出後沒多久就見報宣告惡性關廠。

  7. 2016年1月25日 · 蔡晴羽律師&邱羽凡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因為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更新,所以單周工時變為40小時,醫院方面並沒有明說怎樣周休二日,只單純要求單位主管自行安排人員排休,變成隨主管自行排定休假日但是不扣假,可是禮拜六如果休假要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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