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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申報之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經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三)111年度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二、本公告代替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2. 1.製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製造費用,攤入製造成本。 2.水錶、電錶、瓦斯錶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者,可予認定。 3.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由持有統一發票或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認定。 4.水、電、瓦斯費之原始憑證為電力公司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自來水廠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及瓦斯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5.如營利事業委託郵局以郵政劃撥儲金帳戶轉帳代繳水費、電費、瓦斯費者,得以郵局出具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 (甲)」作為入帳憑證,惟仍應將上開費用之原始憑證另行彙裝成冊,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年限保存,備供稽徵機關查核。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2條)

  3.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國稅)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另開連結視窗)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4.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列報燃料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2250) 更新日期:106-03-20. 列報燃料費應注意下列各項: 1.製造產品所耗之燃料費應列入製造成本。 2.員工伙食所消耗之燃料費用,應併入伙食費計算,不得另以燃料費列報。 3.年終購入大批燃料,其未能耗盡部分,應列物料盤存。 4.燃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1)統一發票或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之普通收據。 (2)向加油站購用油料,應取得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發票。 (3)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同一鍋爐,其燃料費應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3條) 更多相關資訊.

  5.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6. 公示資料查詢. 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非營利事業公示資料查詢. 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 是否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資料查詢. 稅籍登記行業代號-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 (連結至財政部官方網站)

  7.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肆、營利事業列報損費之限制(共計7題) 現行所得稅法規對營利事業損費計算有限制規定之項目有那些? (2207) 更新日期:111-01-13. 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對營利事業列支損費限制規定之. 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1.利息支出、職工退休金、捐贈、交際費、呆帳損失、折舊、各項耗竭及攤折、旅費、職工福利、伙食費。 2.所得稅法第38條及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等,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